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应尽义务。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基本案情
2023年,万某在某工贸公司从事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某工贸公司建议下,万某选择向公司出具《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书》,自愿让公司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是以每月补贴200元绩效的方式替代。2023年11月,万某在车间操作时右手被卷入机器,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工贸公司承担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在治疗稳定后,万某申请工伤认定,经鉴定为伤残九级,确定停工留薪期为92天。经劳动仲裁裁决,某工贸公司应向万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共16万余元。某工贸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依据万某签订的承诺书不应支付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
法官向某工贸公司负责人释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该公司与万某协商一致签订的《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员工工伤待遇。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某工贸公司同意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不得利用招聘时的有利地位,暗示、诱导或胁迫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额较小的“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正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存在个别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拒绝此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后期补缴社会保险、额外支付滞纳金等不利后果。
广大劳动者也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贪图一时的可支配性收入增加,就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直接支付给自己,或同意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面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时,应当予以拒绝,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来源:贺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