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现公布保山市2个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施甸县某矿山企业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1月16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施甸某矿山企业《关于矿山基建期采场现状发生变化的情况汇报》,随后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22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矿山企业实地核查,核查发现,矿山1820m、1830m平台位置与设计的基建终了图不符,企业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基建工程进行施工。

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保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企业有主动发现、上报问题隐患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查处情节,决定对该矿业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龙陵某矿山企业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7月21日,龙陵某矿业企业向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了《关于硅石矿基建施工的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2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矿业山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发现该矿山现状与设计不符,《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基建工程位于1830m凿岩平台、1820m作业平台,但已在矿区东南侧形成1830m、1820m、1810m、1800m平台,企业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基建工程进行施工,存在超基建范围建设情况。

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保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企业有主动发现、上报问题隐患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查处情节,决定对该矿业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处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保山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