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六安近日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安徽舒城县杭城自来水有限公司、舒城县春秋塘自来水有限公司、舒城县百神庙镇中心自来水厂分别被罚款0.16万元、0.15万元、0.1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舒卫水罚﹝2024﹞6号、舒卫水罚﹝2024﹞5号、舒卫水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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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舒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8月19日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出厂水和末梢水中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指标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该行为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安徽舒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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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信息显示,舒城县杭城自来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位于安徽省六安市,是一家以从事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由安徽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后者安徽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舒城县人民政府控股,持股比例81.1111%。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卫水罚﹝2024﹞5号信息显示,舒城县春秋塘自来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末梢水中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指标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被罚款0.1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卫水罚﹝2024﹞4号信息显示,舒城县百神庙镇中心自来水厂生产的末梢水中总大肠菌群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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