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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怀化市教育局关于我市主城区10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各相关学校: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和《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及居民消费水平,经成本监审、集体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城区10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投入、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学校原自定学费、住宿费标准高于发展改革、教育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照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执行《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有关规定。

五、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4〕89号)的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六、学校收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七、学校应当配合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八、本文件自2024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叁年。

附件:怀化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怀化市教育局

2024年9月6日

怀化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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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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