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师要不要调查取证?从我的经验来讲,如果有一些客观的证据,办案机关没有收集到,我们当然需要收集提交的。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如果可以真实还原嫌疑人和受害人当时的案件事实,证明嫌疑人不存犯罪的故意,那么这样的证明,是可以调证的。另外,关于证人证言类的主观证据,我认为还是要非常小心的,因为有可能会涉及自身的一些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