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张秀峰
什么是“掐卡”行为?
“掐卡”行为,又称“黑吃黑”,是指供卡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待上游犯罪资金流入其银行卡后,供卡人通过直接转账、挂失补办等手段占有卡内资金的行为。
“掐卡”行为涉嫌哪些罪名?
一是事前通谋型,涉嫌诈骗罪。此种类型的行为模式是指供卡人事前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共谋,事先约定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后在实施转账行为中侵吞卡内资金的行为,这种情形属于共同犯罪内部分赃不均,应当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供卡人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存在事先共谋,供卡行为只是诈骗团伙的内部分工,应当认定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
二是临时起意型,涉嫌盗窃罪。此种类型的行为模式是指供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售、出借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后通过手机短信等得知其卡内流入资金而临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挂失、补办等方式非法取得卡内资金。这种情况下,其供卡行为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分水岭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掐卡”行为构成独立的盗窃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
三是自始欺骗型,涉嫌诈骗罪。此种类型的行为模式是指供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供卡前即产生了截留侵吞卡内资金的想法,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后,实时动态关注卡内资金变化,并通过挂失、补办等方式获取卡内钱款,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上游犯罪分子。
四是归还转移型,涉嫌掩隐罪。此种类型的行为模式是指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后按照约定将银行卡归还给供卡人,但是在银行卡归还给供卡人后仍然有赃款进入卡内,供卡人将卡内资金进行转移。这种“掐卡”行为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