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女子尹某花100元请朋友帮熬中药,朋友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其女儿将尹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虽然他们是好友关系,但约定了10副药100元,雇佣关系成立。即使死者自身存在很大过错,但被告作为雇主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所以尹某被判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23万余元。
有网友表示,最近这世道有点奇怪,动手打人的没错,反而是挨打的骂没血性。
明明是骑行的违规,后果却要守规矩的人背负。
对此,网友的态度惊人一致:雇主遭遇了飞来横祸。
这起判决看来,尹某确实有点冤。
女子等于花了23万熬10副中药,明明是朋友自己没有常识,导致熬中药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又不是因为中药中毒身亡的。这个责任为什么是由女子承担呢?女子只是花100块请朋友帮忙熬10副中药而已。
法院判决根据是二人存在雇佣关系,且雇主没尽到提醒义务。要怎么提醒?跟着她监督她一定要打开窗打开门通风熬药吗?况且她是在自己家熬中药,不是在雇主家熬的。
那我去餐厅点菜,厨师炒菜煤气爆炸了或者切菜切伤手了,我是不是要赔钱给厨师?
那我点外卖,是不是首先要提醒外卖员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其实,人道主义地赔一些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就算不是朋友,也适当赔一些。
但以“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判担30%的责任,赔偿23万元是不是太重了?
这样,以后谁还敢随意帮助别人呢?大家都自扫门前雪好了。
还是不要随意和个人产生任何雇佣关系,风险太大了,毕竟一般公司员工有工伤保险。不用自己承担砸锅卖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