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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犯罪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而仍故意实施该行为。对于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获取荣誉,有的为了损坏他人名誉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商标权的管理制度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关于假冒他人商标行为的情节严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二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三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如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