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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一位严重违纪员工,即使有制度依据,也是一个高难度技术活,稍有不慎就容易变成违法解除。

在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基于劳动者对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违反而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80问: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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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何种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层面其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从相关判例中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2024)兵08民终62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具体到案件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结合劳动者具体工作岗位、具体行为性质、行为影响大小、公序良俗等角度综合考虑。

(2024)京01民终58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的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影响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妥当性以及是否存在激化矛盾等不当情形的基础上,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作审慎的审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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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判例的查询结果看,在无规章制度或制度不完善情形下直接辞退严重违纪员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以及《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存在可行性,但是风险极大。

只有在企业无相关规章制度或制度不完善情形下,可以尝试使用。

在有规章制度情形下,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更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