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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9年5月在郓城某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内现有存款431元,于2023年5月在郓城某银行分两个存单办理存款共69000元,分别为30000元(存期一年)、39000元(存期一年),以上存单及银行卡内存款本金合计69431元。2024年1月,黄某去世,黄某之子黄小某向郓城某银行取款,银行拒不配合,黄小某遂将郓城某银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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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郓城某银行处存款,双方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为有效合同。因黄某已去世,黄某在银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系黄某的遗产,现由银行保管,银行负有向继承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黄某的妻子及父母已早于黄某去世,黄小某为黄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黄某的遗产,故黄小某请求郓城某银行向其支付黄某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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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一般来说,继承人为证明自己有权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这笔遗产的归属,银行则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在银行不予配合取款的情况下,继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再去银行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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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白树林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