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区“女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这事儿,想必地球人都知道了吧。
今天青岛公安发布了相关情况通报。
据说,这还是成立了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后,多级上报,反复修改,最后,认认真真写了这篇小作文:
读完以后,我竟然读出了娇喘、幽怨的意味:
人家逆行,去医院,你给人家让一让,不就没事儿了嘛。人家都往后退了,你还往前行驶,发生纠纷了吧。她打人也是很无奈啊。
假如这是一篇阅读理解,我不知道上面这种感觉是否对,但,我总觉得怪怪的,有一种倾向性很浓的气息扑面而来。
因为,我不懂警方通报中将男子正常行驶定义为“顶车”是想表达什么。
如果青岛公安这篇通报里的逻辑成立,那上图这种的行为,到底是执法呢,还是纠纷呢?
用过阅读,我们看这几个信息:
一,女子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是8月28日13时,传唤打人的女子王某接受调查,是8月29日18时。人证物证不都在吗?是不是需要当天就可以先把嫌疑人控制住,我不太确定,需要专业法律人士解读。
二,逆行,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到底是报警后离开现场,不算肇事逃逸?还是只需要事故双方协商后,离开现场,就不算肇事逃逸?这一点也需要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三,因为自己逆行,正常行驶的车辆没有让行,就辱骂、殴打他人。
被害者不让走,并且报了警,她跑了,这算不算逃逸?
四,根据网友分析,发现这名女子并非赤手空拳打人,而是手里拿着器械,这应该算是凶器吧?通报中,故意隐去了这个细节,其恶劣程度也就打了折扣。
持械殴打她人,故意伤害,致人受伤,青岛警方把这定义为“系行车纠纷引发”。这让人看不懂。
什么叫纠纷呢?
“由于利益冲突、误解或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不同利益方之间产生争议或冲突,”这叫纠纷,对吧?
如果青岛市公安局某领导正常行驶,一点责任都没有,结果被逆行的人给揍得鼻青脸肿,你敢说这叫纠纷引发的案件?
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不叫寻衅滋事,所以,什么才叫寻衅滋事呢?
如果那名挨打人员真是岛市公安局某领导,这个案件该怎么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