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效应原则是伦理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探讨了行为后果的复杂性。无论是在我们的个人生活还是社会行为中,我们都始终处于行为与后果的交织之中。
自我们的早期经历,例如初次因惩罚而感受到的痛苦或因未准备而在考试中失利起,便开始意识到每一个决定都有其内在的后果。
在生活的种种境遇中,某些行为的结果往往出乎我们的意料。例如,当我们领导一个项目时,虽知成功是主要意图,但在过程中不幸导致了团队某位成员的失落感。
这时,我们便需思考该如何评估不同层面的后果。根据双重效应原则,若某一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积极结果,而由此产生的伤害则是意外的副作用,则该行为的道德责任可被部分豁免。
这意味着,虽然行为会产生后果,我们仅对意图明确的主要结果负责。
该原则旨在引导我们在面对道德两难时进行深思熟虑的决策。我们必须斟酌行为的意图及其可能引发的各种后果,特别是那些不利结果的性质与程度。
因此,双重效应原则既承认了行为结果的复杂性,也要求我们在道德选择中保持谨慎与负责,这一原则激励我们追求正当意图的同时,也承认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多元后果的存在。
表述与解释
双重效应学说一般归功于 13 世纪的天主教神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他指出,为自卫而杀人是允许的,但前提是你并不打算杀死那个人。
从那时起,这就是基本思想,你想做一些积极的事情,比如自卫,但这一行为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
由于主要意图是好的,因此副作用是可以原谅的。但是,根据阿奎那的观点,只有在整体结果是积极的情况下,这才是正确的。
在阿奎那的例子中,负面的总结果可能意味着使用超过必要的武力来保护自己。消极的副作用就不再是可以原谅的了,因为没有它也会产生积极的结果。
在现代道德世界中,天主教会仍在使用双重效果学说,前提是一项行动必须符合四个非常具体的标准:
行为必须在道德上是善的。
如果它能产生好的结果而不产生任何负面后果,那么它就应该这样做。
好的效果必须与负面效果一样立竿见影。
好的效果必须足以抵消负面影响。
如果符合这四条标准,那么负面结果就是允许的,你不需要为此承担道德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一些应用。 那么战争呢?这是一个常见的应用领域。如果一支军队试图杀害平民来削弱叛军,这是不对的。
在这种情况下,军队有意杀害平民。但是,如果军队决定在战术上摧毁一个军事目标,即使知道可能会造成平民伤亡,其主要意图也是摧毁一座建筑物。
因此,如果有人被杀,这也是可以允许的,因为这从来不是预想的后果。
再举个例子,也许更贴近日常生活,如果你看到有人在抢劫一家商店,你会怎么做?
是的,你可以为了阻止小偷而打破窗户并造成大量财产损失,但在这种情况下,负面结果是故意造成的。
现在,如果你只是想阻止小偷,让他意识到你的存在,而他为了逃跑打破了窗户,这种后果就不是故意的,所以是允许的。
显然,双重效应原理受到批评。反对者认为,行动很少没有多重意图,试图为这些意图分配某种优先级并不实际。
批评者还认为,在预想但非故意的行动和简单可预测的行动之间有一条过于细微的界限。
对双重效应原理的批评集中在这个理论被滥用作为负面后果的借口的容易性上,支持者主张这些批评通常是基于误解。
他们认为,该理论已经假设个体的行动是出于良好的意图,任何具有混合动机的人已经在违反这一原理。
双重效应原理规定,造成伤害可能是允许的,前提是这种伤害是行动的副作用,而该行动的主要意图是产生善果。
因此,尽管行动可能带来后果,只要这项行动有道德基础,副作用就是可以接受的。该理论最初由13世纪的天主教神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虽然经历过精炼和更新,但至今仍然被广泛接受。
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批评。对双重效果原理的批评认为该原理过于简化,并为意图和后果辩护,但支持者表示这些批评者在将这一特定的规章运用到不适用的情境上。
自己做出判断,但不要忘记这仍然是哲学上的一场辩论,无论你倾向哪一方,你的行为仍然会带来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