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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钓鱼去”

“麻烦得很,等半天都不上钩”

“我有办法,看我的!”

结果这个办法竟然是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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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什邡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

案件回顾:

在禁渔水域电鱼牟利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邹某某、郑某某应梁某某、曾某某、庄某某的要求,使用禁用的电子捕鱼器于禁渔期在什邡市禁渔水域电鱼,并将电到的鲶鱼、麻鱼、白条子、鲫鱼、鲤鱼等野生鱼出售给梁某某、曾某某、庄某某牟利。邹某某向梁某某、曾某某、庄某某出售野生鱼共计50余次,获利4.5万余元;郑某某向梁某某出售野生鱼共计10余次,获利0.53万余元;曾某某转售野生鱼,获利0.3万余元。

法院判决:

非法捕捞水产品者获刑

经什邡市农业农村局评估,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最低直接损害价值为13.7万余元、最低间接损害价值为137万余元;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最低直接损害价值为1.6万余元、最低间接损害价值为16万余元;建议在湔江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不得低于直接损害价值153150元(苗种数量不得低于20万尾,苗种规格不得低于6厘米)本地土著鲤鱼、鲫鱼等鱼类进行生态修复等。审理过程中,5人的家属代其交纳生态修复金共计15.6万元。

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某、郑某某等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5人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5.3万余元。

法官说案:

电鱼者带着渔网在水底世界一路“狂飙”,对水域生态粗暴践踏的同时,也在违法道路上一路“狂飙”。本案系什邡市近年来非法捕捞时间最长、数量最多、销售金额最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鱼者明知非法捕捞而购买,与贩鱼者共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也教育、引导被告人交纳生态修复金,在涉案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弥补对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倡导群众遵守国家禁渔规定,共同保护家乡美丽河湖。

来源 | 什邡市人民法院、德阳中院

编辑 | 降忻蕊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