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宗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双方成功化干戈为玉帛。该案于8月29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该案系一起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某与其伯母原告鄢某某产生纠纷,在二人一路争吵过程中,鄢某某打了杨某某两个耳光,后杨某某朝鄢某某的胸口处踢了一脚,鄢某某被踢倒在地后杨某某继续对其进行踢打,造成鄢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本院,案件办理过程中,鄢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6000余元,而杨某某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自己家庭情况困难,无法承担且不该承担该赔偿金。一时之间,双方无法就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法官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官的劝解,双方均有调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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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并充分利用双方的特殊关系促进矛盾化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化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原告鄢某某因本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元,其中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余款13000元于当日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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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该案刑事部分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判,充分考虑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情节,故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杨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邻里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这起案件纠纷本就产生在亲属关系之间,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化解了矛盾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得以维持。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案件情况,对被告人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判处缓刑。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玉屏法院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将继续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以保障稳定社会和谐为落脚点,践行能动司法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有力的司法手段促进纠纷的实质化解,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玉屏法院 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