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宝坻双佳科技公司在聚众殴打讨薪者时,将劝架的我儿子张复生打伤。经医院诊断,下颌骨正中和左髁状突粉碎性骨折,面部的左、中、右三面有9颗牙齿折断、脱落,左、右面部严重变形。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十级残。
由于当时人数较多天色昏暗,张复生头部的多处伤情并未查清都是由谁所打,但在此情况下天津宝坻公安局却仅对双佳公司的打人者之一薛冰峰立案侦察,而对主犯等多人则以“另案处理”为名保护至今。而薛冰峰无论是在公安侦查期间,检察院审查期间,还是法院的审判期间不仅均拒未认罪,而且还对此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认定其承担民责的原审判决。
本案唯一被追责的薛冰峰在上诉状中说:“张复生的伤情无证据证实与他有关,要求撤销认定他担责的原判决。这也就是证明了公、检、法对本案的责任认定不仅没有证据,而且被判刑的薛冰峰也从未认罪,那么公、检、法将这起聚众致人重伤重残涉恶案定性为是薛冰峰一人故意伤害案的依据和动机是什么呢?
由薛冰峰拒未认罪可以看出,本案定性错误。从参与打人的五名案犯联名要求鉴定张复生的伤情与2004年6月24日的伤害有无因果关系,及具体的残疾等级的《申请书》可以看出,如果与当晚的伤害有关,那么所有参与者均已认可了承认担责。
从认定张复生的伤情与案发当晚的伤害有因果关系的法医鉴定可以看出,双佳科技公司的五名打人者均罪责难逃!由此可见,本案至今还是个没有真正结论的悬案,应当依法漏罪重审,让五名打人者全部承担刑责和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