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女子逆行打人,连扇对方十几个耳光,打的人家满脸是血破了相,结果却只落得个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对于这个判罚结果,外界颇不服气,认为警方对该女子的处理明显偏轻。大家在不满的同时,还编出了各种嘲笑揶揄的段子。

看到这个处理结果,很多人想起了发生在2018年的“20年后学生当街殴打老师案”,2018年7月,常某尧在街头遇到了20年前的初中班主任张某,想起上学时被其殴打的经历,于是拦下对方、连扇多个耳光,并拍下视频。数月后,打人视频在网络传播,同年12月常某尧被刑拘。

常某因为打了老师几个耳光,被判入狱一年六个月,而崂山女子一连打了十几个耳光,且还伴随着不停的辱骂,却只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拘留加罚款1000元呢?难道常某的耳光格外“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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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纯从殴打的角度来看,崂山女子的行为确实更要恶劣一些,也理应接受更重的处罚。但结果为何大相径庭呢?其实,这两个事件有很多不同之处。

我们先来看对崂山女子的适用法律。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的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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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十二条当中列举了六种行为,存在之一便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个条款中,情节较重的顶格处理是十日以下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纵观六种行为,似乎只有第一条符合崂山女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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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十三条当中,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的顶格也是十日以下拘留,最高不超过五百元罚款。

但是,这个条款中还有三个加重条件,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分别是:(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从上述三种情况来看,崂山打人女子行为虽然可憎,但并不符合条件。

所以,单纯从崂山女子的打人行为和法律依据来看,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已经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了最顶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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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崂山女子的行为极为嚣张和猖狂,让我们恨的牙痒痒,巴不得对她施以重罚,不但让她在经济上给予受害者高额赔偿,还要在量刑上让她付出惨重代价,最起码也要给她一个刑事判罚。但从理性的角度来讲,情绪不能代表法律,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前提还是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另外,虽然警方对崂山女子的判罚有了结果,但并不意味着这件事情结束了。接下来,被打的男子,可以向女子提起民事赔偿,这个耳光不能白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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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说说“20年后学生当街殴打老师案”中的常某,为什么三个耳光判了一年六个月。

首先从动机来讲,常某打老师行为是蓄意为之,目的明确,对象明确,这和崂山女子的临时起意是有区别的。

第二,常某打老师判罚的重要依据,并非只是打了三个耳光,而是常某不但打了人,同时还安排人拍摄了视频,并将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此后,常某又在“常氏宗亲”群再次发布视频,仍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随着该视频的进一步传播,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三,常某打的除了是老师之外,还是一位老人,这两点都属于情节严重的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