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3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4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5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6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7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8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9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10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11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12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13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14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15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16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17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海博学书屋: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海博学书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18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19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海博学书屋: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海博学书屋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20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21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22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知民初23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秦家进:本院受理顺历(成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家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知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高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泓谐与武汉高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知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高纬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飞与武汉高纬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简(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304181131):本院受理原告杨帅诉被告杨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60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杨帅要求你偿还借款18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许涛:原告陈志国与被告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国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许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国支付利息319167.12元,后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志国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昌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慎清与被告蔡昌华(420122197412228719)、韩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4)鄂0115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确认吴慎清与蔡昌华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有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吴慎清负担50元,由蔡昌华、韩海燕负担50元;公告费400元,由蔡昌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童新:原告沈婷诉被告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童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婷偿还借款本金54500元;二、被告童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婷支付逾期利息,以54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沈婷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15民初3237号

刘洋(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909162136):本院受理原告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有效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15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583.19元,及截至2023年4月24日的利息25542.63元;二、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4583.1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前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高强纺织品商行与被告王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6251号

游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625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6241号

吴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吴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624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580号

宁广彬: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宁广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黎润青:本院受理原告黄印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陕0102民初8243号

孙美海:本院受理原告孟祥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太华路法庭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浏旭:本院受理原告甄晓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河南荣进清友食品有限公司、耿茜:本院受理原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和耿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和耿茜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6日

公告

常建春:本院受理原告徐照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42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公告

韩聪聪:本院受理原告朱印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5日15时00分在睢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公告

贺伟:本院受理(2024)陕0102民初9035号原告袁智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韩森寨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河槽:本院受理原告张秋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702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何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河槽:本院受理原告杨石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702民初83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何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公告

裴守珍、高长城:本院受理原告裴守梅与被告裴守珍、高长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武星:本院受理(2024)皖0827民初4905号原告吴雪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6659号

陈晓冬:本院受理阚文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5506号

黄海旺:本院受理丁水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