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3则有关背靠背条款适用的案例。因此作为甲方,如何继续主张背靠背条款有必要予以讨论。
特别说明:8个路径应对讨论,并不能确保路径有效,仅供讨论。
路径一:合同签订时甲方不是大型企业,乙方不是中小企业
《批复》并没有规定确认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时间点,而企业的类型又在不断变化。因此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可以主张签订合同时的企业类型不符合要求。
路径二:合同签订以后合同一方的规模性质发生了变化
从保护合同一方权利以及合同目的的角度,如果支付时合同一方的企业规模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就不存在适用的必要性和社会价值。
路径三:乙方没有主动告知企业类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告知义务,因此如果签约时乙方没有告知,从合同预见性的基本原则可以主张不能适用。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三条:“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路径四:主合同签订时间在2020年9月1日前
如果只有一份合同,本路径争议不大。有争议的是如果签署了多份协议,如何认定签订时间?是以第一份合同为准还是最后一份为准?既然是争议点,就有争取空间。此外合同也可以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的,适用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
路径五: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领域
单一合同争议不大,有争议的是复合合同。比如同一合同有部分采购,部分合作,而且价格不可区分,能否直接适用将成为争议。因此可以继续有效的方向。
路径六:合同约定“乙方自愿接受风险转移”
根据编号2024-08-2-115-002案例 的裁判要旨:“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那如果合同直接约定““乙方自愿接受风险转嫁”(有无效风险)
路径七:合同约定“乙方自愿接受风险转移,该风险转移符合合同目的”
根据编号2024-08-2-084-011案例裁判要旨:“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方自愿接受风险转移,该风险转移符合合同目的”(有无效风险)
路径八: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是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的合理理由”
根据编号2024-08-2-115-001案例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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