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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强拆,表面上看是违背被拆迁人的意愿强行拆除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或附着物。政府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实施强拆,不可以!我们处理很多街道办强拆房屋、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的违法案件,最后都确认违法了。那么谁才有资格决定呢?法院!

下面结合案件具体展现:

一、基本案情

贵州某县政府于2011年5月18日发布《征地通告》,公告园区规划总面积15平方公里,并于8月3日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同年12月10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开始征地工作,用地手续已经人民政府审批。

王某春主张的涉案“枫香林”承包地位于某县委会,系王某春之公公刘某华(已死亡)承包地。2011年12月25日,被告委托某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对王某春前述土地进行测量登记并制作了《征地面积统计表》《占地丘块图》,土地总面积为0.91亩,测量时该土地上并未有地上附着物。但该地上附着物系测量后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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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某县政府、某镇政府在未与王某春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先后组织人员对王某春前述承包地上附着物予以铲除并将该土地用于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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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王某春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3、被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

1、王某春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根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二被告对王某春涉案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铲除行为,未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应适用前述规定2年的起诉期限。本案王某春于2018年9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已于2017年2月27日就某镇政府强制铲除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王某春提起的本次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2、被告占用涉案土地及对地上附作物实施的铲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春提交证实其对本案涉及的“枫香林”承包地土地拥有合法经营承包权的证据,也证实了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遭到了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征收程序: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经由有权行政机关审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安置对象对拆迁安置方案不服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被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本案中,王某春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某县政府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并占用上述土地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征收涉案土地的征地审批文件、征收决定等证据证实对涉案土地实施的征收行为合法。某县政府在未与王某春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径行对王某春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涉案土地进行占用并对地上附作物进行强制铲除的行为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为违法。

综上所述,某县政府于2016年11月针对王某春主张权利的上述土地所实施的占用土地和铲除地上附作物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该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为违法。

三、律师点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行为,在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清除地上物的权力。那么,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法院强拆呢?

第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第三,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被征收者在面对违法强拆时,必须要有清晰的头脑去判别,同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人生在勤,不索何获?”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我们自己都不积极行使,又怎么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风气又怎么能够风清气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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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所著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