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人造革23批次,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392119909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合计105545.4千克,申报EXW价格合计630589.17欧元。上述人造革实际商品编号均应为39211210(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13%),与申报不符。
争议焦点:人造革归类错误,海关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海关商品归类律师张严锋团队提示:
商品编号3921199090,商品名称为其他泡沫塑料板,片,膜,箔,扁条。进口最惠国税率6.5%,进口普通税率45%,增值税税率13%,进口暂定税率3%。
商品编号39211210,商品名称为泡沫聚氯乙烯人造革及合成革。进口最惠国税率9%,进口普通税率70%,增值税税率13%。
两个商品编号同属于品目39.21项下(如下图所示),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子目归类归错,即错误原因在商品的材质构成未能确认清楚,从而导致子目归类错误。
子目3921.1210聚氯乙烯(PVC)人造革及合成革,板、片、膜、箔、扁条,是指以泡沫聚氯乙烯为主要特征的人造革及合成革的板、片、膜、箔、扁条。包括:(1)纺织物完全嵌入泡沫塑料内或两面均用泡沫塑料完全包覆或涂布的,但所涂覆的塑料须能够用肉眼分辨出来;(2)泡沫塑料与纺织物或无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及带,其中织物仅起增强作用。无花式、未漂白、漂白或均染的纺织物如仅附在这些板、片及带的一面,应视为仅起增强作用;3、温度在15℃~30℃时,用手工将其绕于直径7毫米的圆柱体上会发生断裂的产品。
综上当事人A公司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订单、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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