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一起走私洋垃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证涉案洋垃圾合计148个集装箱,总重量逾2600吨。
今年5月,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名为“塑料碎片”的货物,申报净重990吨。经风险分析,该货物可能为洋垃圾。现场开箱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塑料废片、垃圾填埋物(疑似生活垃圾填埋后再挖出的受污染土壤)等。经取样鉴定,该些货物属于洋垃圾。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父子二人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累计走私进口洋垃圾逾2600吨。
再生塑料,能进口吗?
可以。进口再生塑料要依据GB34330及GB/T 40006系列国家标准对再生塑料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
《塑料 再生塑料 第1部分:通则》(GB/T 40006.1-2021)规定:
原料来源不应来自医疗废物、农药包装等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用途如用于食品、医疗、卫生等领域,需满足相关领域的要求。
气味应优先满足相关应用领域或其相应材料标准要求,如无要求,应≤4级。
放射性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本地值+0.25μ Gy/h。
限用物质要求:
GB/T 40006《塑料 再生塑料》由12个部分组成,其中第1部分通则规定了通用要求,其余部分标准除通则中共性要求外,按塑料种类规定了该种材料再生塑料的技术要求。PE、PP、ABS、PS、PC、PA、PET再生塑料标准已经出台,PVC再生塑料标准即将实施。
聚烯烃混合物材料、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材料、聚苯醚(PPE)材料3项国家标准已经列入2024年第三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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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洋垃圾”,有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将依照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走私“洋垃圾”违法企业,依照《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三)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另外,1年内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企业无法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因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来源:海关发布、中国国门时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