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年报原标题:“债务加入”“连带责任” 3800万元民间借款演变成民事纠纷案

近日,河南濮阳市郭先生向独角新闻反映了一起涉及“债务加入”的民事纠纷案件。郭先生不仅未能收回借给朋友王某军、李某平夫妻的3802万元借款,反而要承担这对夫妻及其名下的延安市富县瑞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县瑞通公司)的巨额债务。

事件回顾:向法院出具“承诺书”的缘由

2016年,河南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王某军、李某平夫妻于2016年3月21日前偿还郭先生借款本金3802万元。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王某军、李某平名下的富县瑞通公司财产处置权后,依法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

2018年7月30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明富县瑞通公司抵偿债务为1207万余元,剩余债务2592万余元,王某军、李某平继续向郭先生偿还债务。

郭先生说,法院依法拍卖了富县瑞通公司的财产,因无人竞拍,自己在偿还了近1000万元的债务后,取得了该公司的设备及厂区土建工程等财产所有权,于同年8月29日成立富县盛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县盛泽公司)。但不久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王某军因病去世,富县瑞通公司总经理李某平也玩起了失踪。因富县瑞通公司存在债务问题,当地终止富县盛泽公司参加这块土地的招拍挂程序。

2018年11月27日,延安市富县召开了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富县人民法院某负责人要求郭先生出具一份承诺书,需承诺协调富县瑞通公司总经理李某平参与应诉并配合执行,才同意继续进行出让土地程序。在富县人民法院某负责人口述下,由法院打印了一份承诺书,让郭先生加盖了富县盛泽公司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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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郭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就是因这份“承诺书”,使自己背负上巨额债务。

巨额债务:法院认定郭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在郭先生以为终于可以正常经营富县盛泽公司的时候,各种债务接踵而来。

经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调查的富县瑞通公司债务问题,一审认为富县瑞通公司的一部分债务与郭先生和富县盛泽公司无关;另一部分债务因郭先生为富县瑞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郭先生不认可这部分“连带责任”,上诉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郭先生又申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21年下达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二审法院认定郭先生系富县瑞通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认定郭先生对富县瑞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延安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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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称,事实上2018年债权人只起诉了富县瑞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平,并没有起诉自己和富县盛泽公司,法院当时不应该要求自己出具承诺书。其后,债权人才因这份承诺书起诉了自己与富县盛泽公司,自己不应该承担富县瑞通公司的债务。但是,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经过法院审委会讨论后,又以“承诺书属于债务加入”为由,判决富县盛泽公司与郭先生为富县瑞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服判决: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述

独角新闻从郭先生手中拿到一段录音。录音中,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业务副院长坚持认为,“(承诺书)不构成担保,并不是债务加入。如果(审委会)非要认定为债务加入,就没办法了……”

郭先生始终相信总有依法说理的地方,于是,他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就在上个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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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成立债的加入要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三是债务加入的情形应当通知债权人;四是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但涉案《承诺书》没有清晰表述新公司具有加入债务的意思,其中“现企业愿意协调原企业总经理参与诉讼案件,所判决内容现企业配合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表述,仅仅是新公司做出的居中协调配合的行为承诺,而非加入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