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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

保护长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但有这么一群人

为了一己私利

采取禁用方式捕捞长江鱼类

破坏长江生态

截止至7月底

共有76人因非法捕捞

被长江重庆公安抓捕

为警示违法犯罪分子

现将三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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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许某洋等人遥控船捕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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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江津派出所在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燕坝长江干流水域侦破一起用遥控船放“排钩”捕鱼案。

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定置延绳钓具7副,遥控船1艘,渔获物若干。

经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和称量,许某洋、许某富、唐某使用的7副定置延绳钓具(共挂鱼钩109颗)为《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规定的禁用渔具。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典型案例二:高某某地笼网捕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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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 分局长寿派出所 在涪陵区镇安长江干流水域成功侦破一起地笼网捕鱼案, 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获 地笼网20副,渔获物3.8千克,后续侦查中又在嫌疑人家中查获渔获物39.475千克。

典型案例三:杜某等人药剂毒鱼案

2024年3月28日,分局涪陵派出所在涪陵区梨香溪石渝高速公路大桥水域侦破一起使用药剂非法捕捞案,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 5名,查获漏网2副、塑料桶2个,渔获物若干,药剂空瓶6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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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长江重庆公安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筑牢长江生态防线,守护安澜母亲河。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长江生态环境治理的治本良方。守护好我们的母亲河,是长江重庆公安的神圣职责,也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群众参与到长江大保护中来,发现破坏长江生态相关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让我们共同守护长江母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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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图文编辑| 小郭警官

内容审核| 徐海峰

审定发布| 张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