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全县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增强群众主动申报的自觉性,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登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凡是在巍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审核登记,提供租赁房屋信息,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三、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实全面登记承租人信息,自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所有同住人员信息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及村委会(社区)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社区民警为出租人安装租赁房屋管理APP(微信彩云佳园小程序),出租人负责在APP内登记或者变更承租人信息;房屋续租或停止租赁的,应当自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在租赁房屋APP内变更登记;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出租人的职责。
四、非巍山县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辖区派出所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五、房屋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假冒伪劣产品;严禁在租赁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发生案件、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租赁房屋所在村委会(社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新增租赁房屋的,第一时间告知房屋出租人依法向辖区派出所申请审核登记;社区网格员发现承租人变动的,应当督促房屋出租人及时通过租赁房屋管理APP(微信彩云佳园小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于2024年8月31日前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审核登记或报备登记,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对不作申请审核登记、报备登记或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事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咨询电话:
南诏派出所 0872-6120566
庙街派出所 0872-6330020
大仓派出所 0872-6380229
永建派出所 0872-6380114
紫金派出所 0872-6343525
马鞍山派出所 0872-6341607
五印派出所 0872-6341317
牛街派出所 0872-6343032
青华派出所 0872-6361023
巍宝山派出所 0872-6366379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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