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变更诉讼请求后是否会构成一个需要另行主张的新诉?手头一个案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研究后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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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A公司和B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A公司起诉B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是C公司2022年章程规定的首期出资期限已到。但B公司认为2022年的章程是无效的,相关股东会决议上B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并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是B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随后A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依据2021年的章程,要求B公司承担全部出资义务。

二、问题

A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其实变更的不仅仅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发生了变化,由2022年的章程变更为2021年的章程。这种情况下变更诉讼请求,是构成一个新诉吗?法院是应该继续审理还是不予准许诉讼请求的变更?

三、法律分析

诉的要素包括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的理由。诉讼主体就是当事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这里注意和诉讼请求的不同,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 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诉的理由就是依据诉的标的所阐述的理由。

诉讼标的在起诉时就已经特定化了,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例如,原告提起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讼后,可增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来源:https://www.lawtime.cn/baike/view/764_1_p2.html)

因此,如果诉讼请求并未改变诉讼标的(即使由给付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也就是未改变法律关系,那么就不构成新的诉。否则,就构成新的诉,法院可以不准许诉讼请求的变更。

本案中,A公司最开始起诉的依据是2022年章程,章程规定的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后依据2021年的公司章程变更诉讼请求,这属于法律关系的改变,即诉的标的改变。因此,法院可以不准许A公司该等诉讼请求的变更。

四、相关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6号《行知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第一,对于行知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藏民初1号《西藏元泽矿业有限公司、赵林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至于驰宏公司提出的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应当作为新诉重新立案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元泽公司、赵林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驰宏公司变更了反诉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都只是变更了诉讼请求的内容,而并没有发生双方所讼争的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化,不构成新诉。驰宏公司提出的变更后应作为新诉处理、其反诉请求应为本诉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12号《邳州桦楠木业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官湖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对原告邳州桦楠木业有限公司在立案之后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因变更请求后的诉讼为侵权之诉,与本案确认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二诉依据的事实不一致,侵权之诉已构成新的诉讼,故原告邳州桦楠木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原告邳州桦楠木业有限公司可另行起诉。

(四)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3民终351号《蒋胜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蒋胜男于2016年4月提交的诉状是否构成新的诉的问题。蒋胜男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均明确表示以2016年4月提交的诉状载明的七项诉讼请求为准。虽然形式上蒋胜男是重新提交了诉状,但并不构成一个新的诉。首先,从蒋胜男先后提交的两份诉状的内容来看,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后一份诉状实质上构成对前一份诉状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以新的诉讼请求代替原诉讼请求。新的诉讼请求与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范畴,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始终围绕蒋胜男作为《芈月传》小说作者以及《芈月传》电视剧编剧的署名权,可见,新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完全脱离原诉讼请求。其次,在案件诉讼中出现了新的事实。蒋胜男起诉时,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制片方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对《芈月传》拍摄剧本及电视剧作品采取保密措施,在案件审理进程中,电视剧《芈月传》播映完毕,花儿影视公司才提交了上述关键证据,蒋胜男据此对王小平“编剧”身份这一事实的认识发生变化,此外,蒋胜男还发现了新的涉嫌侵权的行为,故蒋胜男有调整诉讼请求的必要。再者,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旨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蒋胜男变更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且一审法院已经重新指定了答辩和举证期,在程序上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最后,诉讼请求是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核心,在蒋胜男已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的情况下,案件审理和裁判应围绕蒋胜男于2016年4月提交的诉状中载明的七项诉讼请求及与之相关联的事实展开。

(五)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0)1327民初1977号《段录伥、任学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原来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项目的数量和内容进行增加、减少或改变,如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方法的更换。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原告在起诉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变更为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形成新的诉讼,应该准许变更。

(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3459号《韩宁等与王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王磊变更诉讼请求是否构成新的诉讼及本案案由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磊通过凯德瑞中心间接持有的派尔特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虽然王磊将其诉讼请求由派尔特公司、凯德瑞中心、韩宁共同支付王磊股权兑价482.46万元变更为派尔特公司、凯德瑞中心、韩宁收购王磊在凯德瑞中心的出资份额并支付王磊兑价482.46万元,但该诉讼请求的变化并未改变双方争议的焦点,前后诉讼请求均针对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派尔特公司、凯德瑞中心、韩宁主张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另案起诉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七)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20)1822民初338号《彭文友、刘贵辉等与蒋迎春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蒋迎春提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构成新诉的问题。本院认为,三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的只是诉讼金额,基础的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不构成新的诉,故对被告蒋迎春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0115民初87973号《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王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西王公司辩称,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构成新诉,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将原先的给付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系其实现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而为之,并非新诉,故对于被告西王集团的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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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4年7月26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税服务。承办过多起IPO、新三板、投资并购项目及数起标的额上亿元的诉讼案件,另办理过多起二审改判案件;擅长法财税融合,综合运用多种思维,多维度、多手段地解决客户疑难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