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某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工作,韩某某雇请王某某为其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韩某某发现房屋被建“歪了”,遂拒付包工费(房屋建设人工费)。

王某某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某支付建设房屋所需人工费4050元。

经承办法官现场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南北墙东西方向长度与东西墙南北方向长度基本一致,但对角线长度相差27厘米。涉案房屋东墙南头向西倾斜,与该房屋原有东墙不在同一直线上。

裁判结果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王某某按照被告韩某某的要求建设房屋,由韩某某支付报酬,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方正”、“规则”是农村建房的通俗要求。经现场勘验、测量的尺寸可以认定,王某某为韩某某建设的平房立面为不规则四边形,这与传统的农村建房通俗要求不符。王某某诉称系按照韩某某的要求建设导致房屋形状不规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王某某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工作,其应熟知农村建房的传统习俗及一般标准,在建设房屋时出现与一般标准不符的情况,其应有义务提示、告知房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因此,王某某对所建房屋形状不规则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涉案房屋已建成,且已交付使用,韩某某应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实际情况,本着避免浪费、绿色环保的原则,王某某亦应承担减少报酬的违约责任。经评估王某某建设房屋所需人工费为4 050元,法院酌定,韩某某支付给王某某报酬2 025元,鉴定费800元由原、被告双方均担。遂判决: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报酬2025元;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鉴定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