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空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链条,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富源警方多措并举,全力推进“断卡”行动。现将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第三期)进行曝光,请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避免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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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112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为非法获利,张*杰伙同他人在富源县营上镇架设伪基站“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致使1名受害人被骗50000元。此前,张*杰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已被富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张*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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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13X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联通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1月,耿*伙同他人架设伪基站“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致使1名受害人被骗3000余元。此前,耿*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已被富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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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716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联通、曲靖电信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1月,为非法获利,王*福将自己名下的2张电话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使1名受害人被骗。王*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非法出售电话卡,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罚款800元的处罚。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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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英,女

身份证号码:530325****1947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

电话卡运营商:安徽芜湖广电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何*英将自己名下的1张电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致使1名受害人被骗。何*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罚款800元的处罚。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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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超,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358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

电话卡运营商:广东深圳联通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叶*超在家中使用本人的手机和电话卡架设伪基站“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并从中获利。叶*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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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95X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熊*伟在家中使用本人的手机和电话卡架设伪基站“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并从中获利688元。熊*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罚款800元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688元。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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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男

身份证号码:520201****3658

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高*伙同魏*发、陈*海等人,多次在富源县中安街道某酒店房间内,使用酒店内座机帮助境外诈骗分子绑定号码,作为短信引流中预留的号码实施百万保险诈骗,导致多名受害人被骗。高*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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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

身份证号码:520221****2012

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玉舍镇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张*伙同高*、魏*发、陈*海等人,多次在富源县中安街道某酒店房间内,使用酒店内座机帮助境外诈骗分子绑定号码,作为短信引流中预留的号码实施百万保险诈骗,导致多名受害人被骗。张*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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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男

身份证号码:520221****2016

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纸厂乡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陈*海伙同张*、高*、魏*发等人,多次在富源县中安街道某酒店房间内,使用酒店内座机帮助境外诈骗分子绑定号码,作为短信引流中预留的号码实施百万保险诈骗,导致多名受害人被骗。陈*海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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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琴,女

身份证号码:530381****4363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刘*琴为非法获利,使用本人的手机和电话卡架设伪基站“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致使多名受害人被骗。刘*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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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

身份证号码:532225****1111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移动、广东东莞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张*伙同他人多次架设伪基站“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致使多名受害人被骗,涉案金额35万余元,张*等人从中获利10000余元。张*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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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男

身份证号码:530302****0613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联通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0月,孙*峻将自己名下的1张电话卡出借给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孙*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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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

身份证号码:530328****1529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白水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6月,李*将自己名下的1张电话卡出借给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致使1名受害人被骗。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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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0371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董*在家中使用其本人的手机和电话卡架设伪基站“手机口”,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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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男

身份证号码:530325****1739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

电话卡运营商:曲靖移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7月,余*在富源县龙潭小区使用其本人的手机和电话卡,多次帮助境外诈骗分子发送诈骗短信,为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提供便利,致使1名受害人被骗55000元。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诈骗手段分析:

“手机口”是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之一。

一种作案手法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网络涉诈软件(如“蝙蝠”“飞机”等)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使得打给受害人的电话显示为本地号码,以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掩饰来电的真实归属,从而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另一种作案手法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为本地号码,从而协助境外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

法律链接: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惩戒措施如下:

金融惩戒

对被惩戒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措施。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通信惩戒

依法纳入相关不良信用名单,在名单管理期内最多允许持有一张电话卡,5年内不能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富源警方提示:

请广大人民群众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切勿贪图小利向犯罪分子出售、出借、出租个人的银行卡、电话卡,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当前正值暑期,请广大家长监督孩子规范、合理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教育孩子警惕电信网络诈骗,提醒孩子不能随意出借、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账户等;广大学生在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过程中,要注意识别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不参与网络刷单返利、不相信虚假购买游戏装备、游戏皮肤信息,不轻信他人而随意转账,更不能在利益的诱惑下向他人出借、出售、出租银行卡或手机卡,不受利益的驱使充当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警惕境外高薪诱惑,杜绝非法偷渡出境。

如发现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富源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