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间,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分别申报出口匣钵5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9039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格797950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69032000项下,出口退税率0,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争议焦点:匣钵根据主要成分不同归入不同税号
上海海关商品归类(税号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匣钵(xiábō)是中国传统陶瓷生产中一种重要的窑具,主要用于在高温烧制过程中保护陶瓷器物。匣钵在窑炉内起到隔热、支撑、分隔以及防止坯件变形和粘连的作用,那么本案中申报税号690390与海关认定税号690320之间有何区别呢?
品目69.03的商品名称为其他耐火陶瓷制品(例如,甑、坩埚、马弗罩、喷管、栓塞、支架、烤钵、管子、护套、棒条及滑阀式水口),但硅质化石粉及类似硅土制的除外(+)。690310 为含有按重量计超过50%的单体碳;690320为含有按重量计超过50%的三氧化二铝或三氧化二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或化合物;690390为其他。
海关总署发布的编号W2014-201归类决定对于主要成分为氧化铝,通过挤压然后焙烧添加少量有机黏合剂的矿物胶态溶液制成的陶瓷氧化纤维的归类意见为690320;另一篇编号W2014-202归类决定中对于通过热解,然后焙烧由任何有机纤维作载体的含一种锆盐溶液的纤维而制成的化学法生产的陶瓷氧化锆纤维决定税号为690390。
通过比较上述信息,可以看出690320与690390的区别在于主要成分。本案中的匣钵中不含有按重量计超过50%的三氧化二铝或三氧化二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因此应当归入690390。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码,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