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力开展反电诈的宣传活动,但犯罪形势依旧复杂严峻,各种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年轻人、在校生逐渐成为涉卡犯罪的高发人群,不少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旧为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最终不仅让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还导致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26日,明知其同案人是在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购买多部手机及多张sim卡,在潮州市湘桥区某房内,通过搭建手机连线的方式,协助同案人远程使用其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
最终,陈某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帮助诈骗团伙架设呼转设备、批量拨打诈骗电话,或是提供手机卡、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等,无论是否获得报酬,都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掉入“手机口”诈骗陷阱,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