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之

自愿原则-民事活动不能违背本人意愿

一切同意可以排除错误。

--西方法谚

在民法中,通过自治的原则,根据该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在违背本人意愿或者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负有义务。

--凯尔森(国籍奥地利法学家)

事实上,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当中,强买强卖的事例并不鲜见,小到威胁别人买自己的货物,大到逼迫别人转让房契或卖儿卖女。在封建社会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人有的时候还会得逞,但是在新的时期,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之下,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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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为其所在地的乡长,张某为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北国风光”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涎欲滴,但又不愿意按照市场价去购买那套邮票。2000年,张某申请宅基地建房为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张某找到王某,王某对张某说,如果将“北国风光”的邮票以2000元卖给我,此事可成。张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给王某。王某遂批准了张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张某以胁迫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北国风光”的邮票,并因此而引发纠纷。请问,张某能否取回自己的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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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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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是自愿原则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做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我自己的东西,我想怎么样处理就怎么样处理,即使我无偿送给别人,甚至丢掉都可以,但是你不可以强制我或威胁我进而以低价或无偿的方式取得我的东西。

自愿原则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

第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确定彼此之间的关系,使自己享有特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在婚姻关系中,结不结婚、与谁结婚,当事人是完全自愿的,没有人可以强迫;但男女双方一旦自愿结合,通过法律途径形成婚姻关系,彼此的行为就要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在合同关系中也是如此。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民事行为应该有合理的界限。一般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应该对这些行为进行强行性干预。比如张三想买李四的一头牛,但李四就是不愿意把自己的牛卖给张三,这时政府也好,法院也好,都不得进行干预强迫李四把自己的牛卖给张三。

上述案例中,王某利用张某申请宅基地之机进行要挟,张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无奈将自己的邮票以低价转让给王某,该行为已经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构成了胁迫,依法应当撤销,对相关人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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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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