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8日,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中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一在建工地内存在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也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

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单位对当事人作出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

案例启示

裸土未覆盖,就会在风力或者人力等作用下将尘土带入到大气中形成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如果我们长期通过鼻腔和咽喉将扬尘吸入肺部,就会引起肺功能改变,危害极大。

建设单位须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严格落实好主体责任,避免造成扬尘污染,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曹县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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