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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学法、明道理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被记大过三次,可予以解雇,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员工在上班期间被记大过三次后被解雇,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贾某入职富某公司任保安一职,入职时参加了员工培训,并与富某公司签订了《员工签知回执》和《 <安保管理制度> 阅知记录表》,其中规定了:被记大过3次,予以解雇处理,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贾某在富某公司上班期间,因拒绝录入巡更信息、夜班睡觉以及不服从管理未使用巡更器打卡,被记大过3次。富某公司根据《员工手册》所规定的事项,认为贾某已经累计记大过满3次,对其予以解雇处理,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贾某认为,公司通过安排不合理次数的夜班来逼迫自己离职,解雇行为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富某公司认为,贾某任职期间被记大过3次,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予以解雇,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对于贾某的岗位夜班工作安排合情合理,并不存在恶意。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富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和《安保管理制度》已经作为双方劳动合同附件,且贾某签字确认,明确知晓相关内容,不符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

其次,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贾某的违纪行为符合《员工手册》所规定的记大过情况,且次数达到3次,公司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妥。从其工作排班表来看,其被安排夜班的次数与其他保安次数并未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通过安排不合理夜班次数逼迫离职的情况。一审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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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法官 艾欣欣

员工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互相成就的关系,因此作为劳动者应自觉履职尽责,而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的就业环境。

来源: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