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辩护要点: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导语:二审法院认定崔某某无罪,主要基于三大方面的理由:一是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部分欺诈行为并未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二是上诉人客观上未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三是合同目的已经实现(部分欺诈行为并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因此,律师的辩护从以上三大方面展开更为有效。
具体而言:
1、上诉人崔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Y市X加油站》由上诉人崔某某个人独资经营,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使上诉人崔某某行为上隐瞒了某些事实,但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说明上诉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上诉人崔某某客观上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
(1)上诉人崔某某拥有《Y市X加油站》的合法经营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并非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2)上诉人崔某某在与杨某1签订合同时,告知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在换证的事实,这从被害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可以得到证实。
(3)上诉人崔某某虽然未告知被害人加油站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但法院查封要求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并不限制经营,不影响租赁合同正常履行。
3、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1)上诉人崔某某与陈某1平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解除,加油站已实际交付给被害人杨某1,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 (2)刑法要谦抑
- 刑法应当是社会关系最后的防护网,对于相关的法律纠纷,如果能够通过民法解决,而且能够有效解决纠纷,则应当尽可能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而不一定都要动用刑罚,只有在民法的方式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而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
本案中,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因政府部门干涉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加油站停业,甲方(Y市X加油站)免除在相关期间的租金,免除部分由乙方(杨某1)从应付租金中扣除或延期地租。如果因以上原因造成长期停业,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剩余租金。由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影响经营,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从被害人应付租金中扣除相关期间的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也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指控上诉人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案由:(2019)晋08刑终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