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律时时刻刻都在变形。写法律变形记,就是想看透哪里变形多、哪里变形少,哪些变形该理解和容忍,哪些变形决对不能接受。并在这一系列的变和不变中,找到对话沟通的共同频道;从这一系列的容忍和不容忍中把握好辩护的重点和“度”。

前段时间看了篇文章,三两千字就整体描绘了整个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模式。“立法该怎么办、司法该怎么办、执法该怎么办、普法又该怎么办?”唯独缺少的是,“办不到的话,该怎么办?”什么时候法律会变形?有利益渗透的时候。什么时候不能依照本本上的法办?有利益渗透的时候。由这两个问题自然推导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在什么时候变形最严重?利益渗透最严重的时候。

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四个环节中,执法与生活接触最紧密,与利益的关联也最直接。所以执法中的法律变形是最严重的。

这篇稿子,从12345热线开始,谈谈执法中的法律变形及应对。

一、12345热线中的真实案例

我有个大哥,是公安上的。此前是个交警队长,后来临时抽调到市里面的12345热线值班。专门负责热线中的涉及公安投诉的转办和承办。他有什么新鲜案例,总会和我分享。我想,这一方面是征求一下多角度意见,另一方面是验证一下自己的想法能不能占得住脚。

鉴于大哥在这个热线给我提供的源源不断的鲜活案例,我常开玩笑:谁也别给我吹牛逼说自己多有实践经验,办了多少离奇百怪的案子!你那儿都是一个一个的案子,我这儿是一批一批的案子;你那儿都是经过多手加工的案子,我这儿都是冒着热乎气儿的、第一手的案子。

讲两个真实案例吧。

案例一:交通事故的处理

有一天凌晨,我睡的正香,手机铃声像午夜凶铃般把我吵醒了。电话那边传来大哥熟悉的声音:“小林呐,我们这儿碰到这么一个事儿。你帮着把把关。”

“20年前,一个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降格处罚了。当时那个交通事故撞死一个人,该是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当时那个交警是行政处罚的。现在这个交警要升官了,人家又告他。目前已经查实了,当时确实包庇了嫌疑人,纪委也介入了。”

“现在迫在眉睫的问题是:当时那个交通肇事的人,还能不能再拉回来,重新按照交通肇事罪抓起来?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不是适用这种情况?”

我略一思考,回答道:“刑法中规定的是,超过法定期限没有追究的,可以不再追究。但被害人提出控告而未予追究的除外。”

“这种情况,属于较为典型的提出了控告,否则就没有此前的行政处罚。也属于较为典型的未予追究,因为刑法中规定的追究,仅指刑事犯罪。由此两条就可以得出,这个案子属于被害人及其亲属提出控告,而未予追究的情形。”

“那此前的行政处罚怎么办呢?算不算追究过了?”

“此前的行政处罚是假追究,是用假追究躲避真追究。但被害人亲属提出控告,已经导致追诉时效无效。可以办,抓回来重新定罪就行。”

案例二:泔水猪的收缴

记得还有一次,大哥又来电话,说查了一批“泔水猪”。就是没有经过高温消毒的泔水喂的猪。现在罚款也罚过了,问题是这些猪能不能收缴?畜牧法规定的是:用未经高温消毒的泔水喂的猪,可以收缴。但畜牧法中没有规定,啥是高温,多少度才算高温。

这个问题就简单了。畜牧法中规定的“高温消毒”,“高温”是手段、“消毒”是目的。凡是未能达到消毒效果的,均不属于高温。有些毒,三五十度就能消,这三五十度就是高温。有些毒,三五百度还消不掉,这三五百度就不能算高温。

畜牧法不可能就多少度才算高温,作出具体规定。这个是留给执法的,“因毒而异”的制度空间。

大哥每次来电话都像给我玩脑筋急转弯似的,来得急,要的答复明确,还要有理有据。因为案例的鲜活和有趣,我也乐此不疲。

可现在遗憾的是,大哥升官了,不在12345热线了。我也失去了宝贵的鲜活案例来源。

二、由12345热线引申出来的所谓的“专业性”

12345对全社会敞着门的,按理说就是个老百姓生活中的家长里短。这当中都不缺所谓的专业、鲜活、离奇,也不缺所谓的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更别说,真正拉开架势、进入到执法司法程序,经过公检法三道手的刑事案件了。

我常说,律师不要批评公检法的专业性。要论专业,他们比咱强。也许有人不解,那法律明明那么写着呢?他为什么就非要装作看不见,或者偏要做另一种莫名其妙的理解呢?

这还不好解释。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明明自己的当事人没理,哪个上了法庭就去主动认错赔偿的?

越是装作看不见,或者故意往偏了解读,那就是越知道法律正统解释,以及合法的、不变形的做法是什么?只是,因为做不到,所以不能说。

举个例子:我此前辩护的一个诈骗和敲诈勒索案,因为有效辩护,在公安侦查阶段罪名更改为了虚假广告。说简单点儿,就是直播间卖东西的时候,说了假话。到批捕的时候,我去给检察院沟通。书面稿子中第一句话就是“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检察官是个小姑娘。她拿着稿子东拉西扯,就是不着正题。

“好,你不说,我说。”“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不是一回事。虚假宣传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虚假广告归广告法管。要构成虚假广告罪,首先得是广告。这个案子里是宣传不是广告!”

小姑娘还是不直接应对。反过来指着我稿子里的表述说:“你说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中对它们下概念了吗?我看看,来,咱们找找。”

由此,我知道,她知道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区别。至少比我都懂。她也知道仅虚假宣传的不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分散注意和重点,是她想做的事。

我想,此种情况下,再给她讲概念是什么,法律中下个概念有什么利弊,不仅越扯越多、越扯越扯不清楚,更正中她的下怀!

我只说一句:“你能说出这些话来,证明你懂。扯没用的既浪费时间,又相互治气。稿子我给你留这儿,你交给你们院领导共同研究。”“还有,早就料到你会就“概念”给我扯皮,所以我故意在书面意见中写的是“不是同一个概念”,而在口头表述中说的是“不是同一回事儿”。要想扯,咱俩扯扯广告和宣传是不是同一回事儿?”“就是要用多种分层级的表述,来看看你怎么选,你能在口头和书面表述中,做出选择。而这个选择足以把问题搞混,这就足够证明你有多专业!”

话不多说,我拎包就走。她送我出门。我在门口点着一根香烟,然后颇为赞许的说:“小姑娘可以!很专业!”她也委婉的客套道:“您是大家,您是大家。”

后来,这个案子涉案10多名被告全部取保了。

讲这个例子,主要是想讲两点意思:一是,律师别总把“专业”放在心里挂在嘴上,你不可能比他们专业。二是,说理他能听进去就听进去,故意不听就换赛道。一哭二闹三上吊,证明你除了哭、闹和上吊外,没有其他任何本事。而他们最不怕的就是这个。三是,对于另一条赛道怎么选,我在后文中会专门讲。

三、“12345”、所谓的“专业性”、以及执法中的法律变形

前面先讲12345热线,而后又专门引申出来,否定有些律师念念不忘的“专业性”,目的是提醒各位:别在专业性的怪圈里打转转。他们比你专业,但考虑的因素比你更多,考虑的层面比你更高。你在专业里打转,就已经失去了沟通的频道。由此导致说理无效。

大家都知道法是啥,也知道该怎么执法。因为有利益的衡量和考虑,才使得执法发生了变形。常见的执法变形有几种情况:

一是,有案不立。律师一方面可以代理控告,另一方面又可以行使辩护权。当他代理控告的时候,总批评立案难;而他行使辩护权的时候,又总抱怨“无罪辩护难”。

难不难是表象。为什么难才是实质。

实践中确实常遇到刑事案件有案不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更普遍。为什么?因为,立了就是动了利益。嫌疑人的利益、嫌疑人的亲属的利益、嫌疑人社会关系的利益、当地同类案件的利益,等等。

二是,不该立的立了。有些案子,确实够不上犯罪。但只要立上案了,就很难撤案。

为什么?

还是因为利益。领导有批示、不动用刑事手段扭不住擦边儿的歪风邪气、外地有案例、地方有势力渗透,等等。这也都是活生生的利益。

三是,擦边儿立案办案。网络时代流行擦边儿。卖丝袜的,不擦淫秽物品的边儿销量少;做律师的,不擦司法程序的边儿业务小。公检法也是人,也会擦边儿。不擦刑法的边儿,功劳小。

四是,无限上纲上线儿。现在办案又有了新动向,就是无限上纲上线儿。明明是普通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立上案,就给你往涉黑涉恶上凑。

由于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手段,是随着罪名和犯罪的恶性程度逐步上升的,打个架顶多就是拘留逮捕。但涉黑涉恶可就不一样了,可以动用技术侦查、查扣冻全部财产等各种措施。同时,又由于把案情夸的越大,就越可以排除人情招呼。“这事儿可别来找了啊,这个是省里盯着的涉黑涉恶案件,别到时候,把你也卷进去,当成保护伞!”所以,实践中有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案子是往涉黑涉恶上凑的,凑上去了,立功。凑不上去,也弄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不算错案。更重要的是:“你还得感谢我!本来是涉黑涉恶,给你留了余地,才没往那方面办!”

五是,超范围查扣冻。行内有句老话:“天下刑侦是一家,天下经侦是冤家。”就是说,刑侦都相互配合着办案,形成了兄弟般的友谊。经侦是抢着办案,谁抢到谁可以查扣冻和追缴。

这样说不形象,也不具体。以昨天酒桌上一个人问我的案子为例吧。昨天在外面喝酒,有个人问我:“我们的公司在新疆,东南某省的公安去新疆抓我们公司的人,可以报警吗?”

“报警有什么用?当地警察来了,也就是配合。或者看哈哈笑。”

“不是有规定说,要有异地办案的通报机制吗?”

“有,但不通报不能否定办案的合法性。现在经侦一般不通报,通报了,你那边一看有利可图,立即立案、立即抢案,咋办?”

“你看那个抓杀人犯的,他通报不通报?他必然通报。没有当地公安的配合,他不熟悉地形也不掌握人数多少、有没有凶器等具体情况,他能不让当地兄弟帮衬着点儿吗?”

好像又扯远了,扯回查扣冻。刑诉法规定的是:与案件有关的,可以查扣冻;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扣冻。

但啥是有关?由谁判断?谁嘴大谁说了算。由此导致,实践中的超范围查扣冻,屡见不鲜。

上面讲的是几种类型化的、比较典型的、大块儿执法中的法律变形。

我前面说了,离生活和利益越近,变形就会越严重。执法是第一手的与人和利益打交道的环节,除了上面讲的类型化变形外,小的、无法类型化的变形更是数不胜数。

记笔录时,吓不吓唬;外地抓捕返程时,戴不戴手铐;对同案犯,是不是有故意将口供引向你的诱导;是不是顺手“抄家”,也就是刑诉法中的“搜查”;不配合时,是不是送小黑屋关禁闭……这些都是执法过程中可能有的变形。

四、怎么应对执法变形

我记得前段时间,有个慈善总会的朋友,转给我一条一位律师的朋友圈。朋友圈当中大骂公检法,大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当然我对着这个朋友,“大骂”了这个律师。

不要去骂法律变形,你去执法,不见得比他做得好。

骂和批评没用,有用的是:面对执法变形,你该怎么做?

就以大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这个例子来看:

公安和检察院如果不用点手段,那嫌疑人、被告人一个比一个横,有罪的也大嘴一咧,也拒不认罪了。反过来,让他们把手段用过了,又变成逼良为娼、强迫认罪。看着两头都是为难。

看着为难的事,做起来不见得难。因为你是律师。

我目前在办的案子,就有多起逼迫认罪认罚。举几个例子。

案例一:庭前会议上的翻供。

我办的一个案子,涉案人员众多,有些在检察院做了认罪认罚,有些没有。我辩护的被告没有。开庭前会议的时候,有几个认罪认罚的被告反悔了,来咨询我。“如果我不认了,他们会不会再把我抓起来?”“据实说话,法不追究。你怎么认为的,就怎么说。我认为你不是犯罪。”

后来他们拒不认罪认罚,检察院撤回了量刑建议,但也没有对他们采取什么措施。

“检察院没那么小气,会允许依法表达真实意愿。特别是遇到够分量的律师,并真正把你点醒的时候!”

案例二:审查起诉阶段强迫认罪认罚。

我前面讲的那个虚假广告的案子,全案十多个被告,目前全都取保。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费劲全力强迫各被告认罪认罚。

我此前曾专门给检察院通过电话,我认为当地公安检察能把罪名由诈骗更改为虚假广告,就是没有把事做绝。如果真按诈骗走下去,就实体问题纠缠不休,只有到了法院,才有说理的机会。“到底有多大欺骗因素,才算诈骗?是没有商品而假装出售才算诈骗;还是有点商品,但夸大了作用,就能算诈骗?”这些问题,均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空白地带。把事做绝,就按诈骗走下去,有理你到法院说去。你也没有什么更好办法。

鉴于公安检察更改罪名、高抬了一手的做法,我也曾考虑过,看能否折中一下,也别让人家背上错案责任。但这个案子实在没办法折中。因为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前提是“得是广告”,而他们确实仅是“宣传”。所以,我不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见证签字。

目前公安检察都在用“信不信,不认罪认罚明天就逮捕你”来要挟各被告,但我就只有一个观点:不是犯罪,也没有办法折中,不会认罪认罚。同时,我也给我代理的被告说了:“能逮捕你的话,不会威胁。逮捕不需要那么温柔,只动口而不动手。”

案例三:警察的寻衅滋事。

有个警察,和几个朋友喝点酒拉拉扯扯发生了点儿口角。就目前在案证据看,他既没有指使和纵容,也没有参与拉扯,还不断的劝架和赔礼道歉。

不知道有什么“杀父仇和夺妻恨”,派出所非得让各被告共同指认他指使和纵容,非要把这个事儿沾到他身上。他在当地请了律师,家里人又找到我。我本来是不想会见他的,说说意见、喝顿酒,我就走了。但眼看着律师瞎指挥胡咧咧,我看只有会见才能排除干扰。

会见过程就是三句话:一是,有没有指使和纵容?没有。二是,有没有参与拉拉扯扯?没有。三是,这样还不够,就目前办案机关的倾向看,你得有拉架,才能阻断和这个事儿的关联。有没有?记不清楚了。

这就难免陷入实体上可左可右的纠缠了。

“没事儿,想否定逼供诱供的证据很容易。你是不是还没有被双开?”

“是。”

“那你现在就是在职民警。在所内要求见督查,就逼供诱供向督查反映,由此否定此前系列诱供逼供笔录。最好能通过这个程序将案件移转至其他区县管辖,这样就此前证据全部推翻,全案重新侦查。”“督查既督你,也督他们。谁违法督谁!”

他听我讲完,有点想哭。

我又给他说了一句:“把眼泪收起来,他妈的,我今天来不是给你喂奶的。男子汉大丈夫,头掉了,碗大的疤!把眼泪给我收起来!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不让他哭,还真不是因为我心狠。而是因为哭,就是动摇,就会左右摇摆,就能给他人可乘之机。“不使狠劲儿,捏不了恶疮。”决不能在重要节点上有任何松动和摇摆的迹象,否则必定功亏一篑!

上面讲的这三个案例,均是真实案例,且没有任何夸大成分。

细心读者从中应该看到的是:法律会变形,才有了律师存在的必要。而律师应对执法变形的方式,就是在关键节点上拿准拿稳,决不为外物所惑。

王阳明曾说: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所有的强迫和变形,均是在你心中不断种下心中贼,让你左顾右盼、怕狼怕虎。破它,就是用硬的山中贼,来灭软的心中贼。

除此,别无他法。毕竟公章不在律师手上,看守所的钥匙,咱也没拿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