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云3423刑初45号

公诉机关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勇,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因本案,于2023年6月13日被迪庆州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经迪庆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2月8日被迪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培三,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群,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2日以维检刑诉〔2024〕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勇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收案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23日以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决定延期审理。2024年5月21日,维西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恢复法庭审理,同日向本院提交维检刑补诉〔2024〕Z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恢复审理,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和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勇及其辩护人吴培三、罗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勇利用担任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郭某、曹某、顾某超、苏某锋、杨某立、褚某祥所送现金人民币2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车辆采购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长沙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长沙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郭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69万元。

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车辆、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广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广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法人曹某所送资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018年4月至2022年5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车辆、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顾某超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2万元。

2018年至2020年,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苏某锋请托,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车辆、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20年9月某日,在苏某锋的办公室收受苏某锋所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

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消防艇灭火系统升级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广东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广东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立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消防器材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褚某祥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1万。

2.2016年至2023年期间,邓某勇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评先评优等方面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书记、政委黄某明的帮助,先后15次送给黄某明现金人民币共计132万元。

补充起诉事实: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勇利用担任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重庆路消防站工程设计-釆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特勤消防站项目设计-釆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北海市消防培训基地项目设计-釆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承包方冯某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冯某顺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有关涉案人员办理情况、合同书、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曹某、冯某顺、冯某华等17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勇利用担任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郭某、曹某、顾某超、苏某锋、杨某立、褚某祥、冯某顺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勇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评先评优等方面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书记、政委黄某明的帮助,先后15次送给黄某明现金共计13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迪庆州监察委宣布立案调查和留置决定前,邓某勇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通知后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南宁消防训练基地并交代了其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在留置期间又主动交代了监察委不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邓某勇妻子赵湘已将受贿款244万元全额退至迪庆州监察委账户***处罚;2023年12月19日迪庆州监察委建议对邓某勇从宽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邓某勇的辩护人吴培三、罗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针对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邓某勇具有特别自首、退赔全部赃款、迪庆州监察委员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勇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以及家庭情况,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四年左右判处刑罚,在30万元左右判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勇利用担任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郭某、曹某、顾某超、苏某锋、杨某立、褚某祥、冯某顺所送现金人民币2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车辆采购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长沙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长沙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郭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69万元。

(2)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车辆、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广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广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法人曹某所送资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3)2018年4月至2022年5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车辆、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顾某超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2万元。

(4)2018年至2020年,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苏某锋请托,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车辆、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20年9月某日,在苏某锋的办公室收受苏某锋所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

(5)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消防灭火系统升级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广东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广东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立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6)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邓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消防器材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褚某祥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1万。

(7)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勇利用担任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重庆路消防站工程设计-釆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特勤消防站项目设计-釆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北海市消防培训基地项目设计-釆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承包方冯某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冯某顺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2万元。

2.2016年至2023年期间,邓某勇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评先评优等方面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书记、政委黄某明的帮助,先后15次送给黄某明现金人民币共计132万元。

另查明,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邓某勇于2024年5月23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邓某勇亲属代为退赔受贿罪违法所得244万元,其中12万元已于2024年3月5日,由中共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与违纪违法款项736400元一并上缴国库;剩余232万元,现扣押于中共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逮捕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有关涉案人员办理情况、到案情况说明、自书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材料、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存款明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关于邓某勇受贿案涉案款的情况说明、资金往来结算凭据、合同书、发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委员会关于给予邓某勇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给予邓某勇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关于邓某勇涉嫌受贿行贿犯罪问题从宽处罚的建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曹某、冯某顺、冯某华、顾某超、杨某立、苏某锋、褚某祥、黄某明、秦某勤、邹某等17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勇成立特别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23年6月13日,迪庆州监察委向邓某勇宣布立案调查和留置决定。在迪庆州监察委宣布立案调查和留置决定前,邓某勇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通知后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南宁消防训练基地,并主动交代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政委黄某明行贿132万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委未掌握的其收受郭某所送69万元、顾某超所送42万元、曹某所送30万元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勇系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即成立特别自首,亦称为余罪自首。故此,成立特别自首的前提条件系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勇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褚某祥所送21万元、杨某立所送30万元、苏某锋所送40万元、冯某顺所送12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受贿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故依法不能认定为特别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勇成立特别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迪庆州监察委提出对被告人邓某勇行贿、受贿犯罪问题从宽处罚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勇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经迪庆州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后,提出对被告人邓某勇行贿、受贿犯罪问题从宽处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对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宽处理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另,本案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即适用新、旧刑法修正案的问题。就本案而言,属犯罪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正在处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将第一款本罪的法定刑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别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本罪的法定刑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原则上应适用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刑法,但如果现行刑法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刑法。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对被告人邓某勇适用经修正案(十二)修正后的刑法。

同时,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也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五条对行贿罪增设了第二款,规定了七项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将原来第二款改成第三款,将该款“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修改为“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即对本罪增加了七项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故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邓某勇行贿罪中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也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适用未经修正案(十二)修正的刑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32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监察委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勇亲友代为退赔受贿犯罪全部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决定对被告人邓某勇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勇退缴违法所得244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国库120000元,剩余2320000元,由中共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和 永平

审 判 员 曹雯靖超

审 判 员 张 晓丹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晓琴

书 记 员 王 路平

【新时代•新担当 • 新作为】邓智勇: 迎难而行 有责任敢担当

2019-06-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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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如一日的坚守,从最初对消防事业的满腔热情、好奇探索,到现如今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北海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邓智勇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主动挑起工作中的重担,敢于担当,积极、主动地为服务北海港口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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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邓智勇

下面,请跟随北海台记者何雨岚的采访,一起来认识这位有责任敢担当的支队长。

邓智勇,2017年担任北海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对待工作他始终是从讲大局角度出发。在到任后的走访调研中,邓智勇了解到,铁山港北暮作业区公共码头3#、4#号泊位自建成后一直没能通过消防验收,这就意味着建好的泊位不能正常使用。他觉得,港口的建设对于北海乃至整个广西的向海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这个事情等不得,也误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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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邓智勇

“城市码头和港口都关乎我们向海经济的发展,所以无论是从我们北海经济发展大局,还是从我们履行本职工作而言,这都是应该做的事情。”

此前,这一工作停滞不前。按照《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要求,北海市公安消防支队对交通系统管辖的港口和码头没有消防安全监管权限,港区这项工作一直由北海港口公安局负责。但2016年,自治区相关部门认为北海港口公安局未列入公安机构序列,不具备消防监管职能,应由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出具消防审核意见或消防验收意见。而根据新出台的相关法规,缺少消防验收环节,3#、4#泊位及其他在建码头项目就无法办理合法经营手续。一时间,北海港消防监管权限问题悬而未决,3#、4#泊位及其他在建码头项目消防审核验收变成“无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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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这个权限比较有限,在经过2017年3次的总队和交通厅的协调基础上,我们探索了几次办法,也和我们北海港的主管人员,和北海港的管理部门进行多次的沟通,想了很多办法,包括让港口管理局出意见,我们支队认可这个意见等等这些办法,但最后都没有办法(解决),没办法对这个码头建设给予更大的推进。”

本着服务北海经济大局的原则及消防队伍的职责所在,尽管监管权限短时间内难有定论,邓智勇认为,他们也该把这个“担子”挑起来。在公安消防部队划归应急管理部,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港口消防监管职责仍待明确,而消防审核验收职能即将移交住建部门的特殊时期,他向总队申请,让支队在改革期间承担起港口消防监管职责,做好服务。

“我们通过市委市政府出面,也请我们总队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法律上的,和现场指导和调研给我们明确地赋予了权利,所以我们在2019年过了春节以后,就按照总队相关的领导批示精神,就大胆的对我们港口的消防监管承担起相关的管理以及正常的指导这么一个职责。”

今年3月,3#、4#泊位圆满完成验收,港口企业正在申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北海市消防支队的日常工作除了对市区消防安全的监管之外,还担负着对各码头消防安全的监管。尤其是在发生火灾的时候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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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智勇告诉记者,北海拥有全广西最大的渔港,休渔期间,在只能承载2600多艘渔船的容纳量的情况下,却停泊了6000多艘的渔船,所以在休渔期间,渔船的消防安全隐患工作是重中之重。

“为了加强休渔期间的消防安全,我们也针对了我们北海的特点,在我们最大的两个渔港,内港码头、电建渔港码头,加派我们的消防队员进行值守,每个渔港都派出车辆,派出人员24小时进行值守,同时携带我们的第一时间处置的消防装备,这个是我们针对渔港码头采取的一个特殊措施。另外对渔港的日常的管理,发放传单,加强船主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对日常船只隐患的排查。”

邓智勇说,干消防工作不能有半点失误,只有最严格的要求,才是对消防员的生命负责任。邓智勇不仅对自己的工作严格要求,对待支队里的每一个人也都是严格要求的。

他的责任心是非常强的。我们平时遇到一些事情在犹豫不决的时候,他要求我们要有主动担当的作为,破解难题,不要相互推诿扯皮,然后本着服务人民,解决问题的方式来把这个事情办好。”

邓智勇告诉记者,虽因消防体制改革转隶脱下了军装,也可以有更好的选择,但他还是热爱着这份事业,不忘初心,坚守在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的岗位上。

▍图文报道:何雨岚 部分图片提供:北海市消防支队

来源:要案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