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走访的过程中,我们经常性听到信访工作人员谈起“三级信访终结后不再受理” ,很多人会感觉一头雾水。那么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先看法条: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以拆迁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反映拆迁问题,由属地街道给你出具处理意见书。你对处理意见书内容不满意(一般来说也不可能满意) ,可以向街道上一级,即区级机关申请信访复查 。区级机关(一般是拆迁主管部门)必须在30天(不是30个工作日)内向你出具复查意见书。你再对复查意见书不满意,可以向所在区上一级,即市级机关(一般是市国土部门)申请信访复核,等你拿到复核意见书后,你就不能再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同样问题。

那么是不是就没办法投诉了?也不是,你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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