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强化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大理州水务局将不定期对近年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方”的警示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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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8月,祥云县水务局在开展煤炭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综合执法行动中,发现某公司与祥云县禾甸镇某村小组29户农户签订《租地协议》,承租了该村小组一地块,租用面积14亩。租地后当事人在该地块实施了场地硬化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实际扰动面积超过14亩),相关设施建成后于2017年5月开始投产经营煤炭转运项目,开工建设并投产运行以来一直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8月21日,祥云县水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祥水保责〔2023〕第9号),同年9月6日第二次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祥水保责〔2023〕第62号),两次通知均依法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办煤炭经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均未按要求办理。2024年3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祥云县水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60日内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在当日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于2024年4月2日足额缴纳了罚款,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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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增强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切实履行水土保持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该案件的办理,对全县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来源:大理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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