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2024年度上半年司法审判数据会商会要求,重点治理反管理问题,主要指向是数据不准确和集中突击结案。受此启发,联想到在审判管理日趋现代化的今天,仍有一定数量的法官对上级法院和本院设置的各类绩效考核指标存在不同看法,或多或少有些“反管理”的心态,以及消极应对的做法,影响到审判执行质效,影响到公正与效率,影响到人民法院和法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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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判管理意识是基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上不去,行动必然跟不上,有时还会反其道行之。法院、法官职责分工的特殊性,赋予了法官较多的独立判断进而作出认定的职能,故而不少法官多强调岗位职责的独立性,所办案件的独特性。并因之在接受管理的过程中,不自觉强调自身、工作职责的独特、独立,忽略管理的集体性、普遍性、统一性、必要性。有个别法官认为,只要程序不违法,又没有枉法裁判,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即可,无需设置过多的节点和考核指标。这种想法,单单从理论层面考虑,似乎问题不大。但现实是,几乎所有的法院,尤其基层法院,按耳熟能详的说法,案件数量呈几何级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员额法官年人均结案300件以上的基层法院比比皆是,500件者也不罕见,仅仅工作日显然完不成如此大的工作量。如此法官以加班加点为常态追求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依靠挖潜自身,追求公正与效率当是必然,各级法院督促法官们力争上游自是情理之中。于法官,大而言之,在其位谋其政;小而言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既然选择了法院、入额,无论是从政治上看,还是从业务上办,即便是从服从组织管理、遵守纪律和规章的角度,法官也有义务接受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审判管理。对于指标设置确有不科学、不实际的,法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得拒绝接受管理,更不得采取“修饰”手段反管理。

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是关键。2023年12月29日,最高法印发《关于在全国法院正式施行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其中质量考核的核心指标包括上诉率、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率等。从该指标设置看,要义在于一揽子或一站式解决纠纷,降低案-件比。即指标体系的设置并不在于指标本身,而是依法、快速、实质性解决纠纷。对于后“两率”的考评,法官多能平静接受,对上诉率则有不同看法。不少法官认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法官无权干涉,该项指标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初一乍听,有些道理。其实,法官忽视了上诉固然是法官不能干涉的当事人权利,但过高的上诉率足以说明作为承办法官,你所判决的大量案件未能实现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效果,无论是从概率还是现象本身分析,案件质量堪忧。且上诉率与后面“两率”息息相关。司法实践中,凡做法官的可以观察到,在某个法院,总有个别法官的案件上诉率会持续较高,而另一些法官上诉案件极少。我们讲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上诉率较高的法官是不是当静下心来思考一番呢。当然,有些地方法院会在最高法院这一指标体系下,设计更为详细、周密的指标,有的在考评时会计算到保留两位小数点。如,法律规定的各类期限以日计算即可,但为了考评、排序,期限长短的比较采用此法,法官们会表示不易理解。司法实践中,法定期限内某些时间的长短根本不会对当事人的诉权产生实质性影响。除非极个别案件、极特殊情况。多数案件上午立案、宣判和下午立案、宣判,乃至第二天立案、宣判,即便挑剔,也难以找出实质性差别。况且,在实务操作中,因日程、人员、车辆等等原因,包括案外因素,法官很难保证判决书既出既发。相差零点几日的排序意义便难以凸显。

实事求是对待绩效问题至关重要。既然实行绩效管理,无疑会有成绩比对,数据排名有先有后。当前,绩效排名虽不能说是衡量法院、法官案件质效的唯一标准,至少是法院领导、法官认为的顺位排名靠前、权重系数极高的标准。指标系数确定后,一把尺子量长短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案件处理这一“产品”质量的判断,显然不同于物品类产品可以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法律虽然是统一的,但案件是千差万别的,即便是我们讲的类案,总会有诸多不同之处。至少,当事人是不同的。面对不同的当事人,法官的调解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法官的释法说理需要运用不同的方法。都是作出判决,有时还要考虑不同的当事人在败诉后不同的反应,以便作出妥善应对。当然,法官亦当实事求是看待审判管理和指标体系,不能把审判管理简单当作监督法官、乃至束缚法官的手段,而应当遵从其科学性,对不当之处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相信法院领导和诸位员额法官,作为办理案件的行家里手,究竟承办法官在所办理的案件中发挥了何种作用,都会作出自己专业的判断。只是,当前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或许,有些有心无力而已。(刘振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