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依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北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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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

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依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北海市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二、停车服务收费项目

本方案所定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包含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一)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二)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车位(库)租赁费是指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三、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以停车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业主承受能力、停车需求等因素分类确定。

(一)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辆·月

收费项目

车型

汽车

(不含充电)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含充电)

自行车

车辆停放服务费

50

25

10

车位(库)租赁费

一类

140

25

10

二类

80

25

10

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一类

30

二类

20

1.车位(库)类别划分:停车场同时符合地面为地坪漆面(或同等质地及以上)、监控、智能控制条件的为一类;其余为二类。

2.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人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库)租赁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3.出租车位(库)的,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4.业主在自己拥有产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5.车位(库)租赁费中包含车位(库)出租单位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的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由出租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约定)。

(二)临时停车服务费指导价标准

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计费单位:元/辆·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自行车

12小时内

1

0.5

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以12小时为计费单位加收

1

0.5

2.汽车

连续停放时长(小时)

时长≦2

2 <时长≦24< pan>

时长>24

收费标准

室内

第三个小时内(含)3元/辆,以后每一小时(含)加收1元/辆,24小时内(含)最高收费15元/辆

每一小时(含)加收1元/辆。每24小时(含)最高加收15元/辆

露天

第三个小时内(含)3元/辆,以后每一小时(含)加收1元/辆,24小时内(含)最高收费10元/辆

每一小时(含)加收1元/辆。每24小时(含)最高加收10元/辆

备注:临时停放时长以小时为计时单位连续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三)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政快递业、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免费。

四、强化停车收费监管

(一)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指导物业服务人合规开展停车服务,加强收费监管,对违规设置停车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乱收停车费等侵害业主权益行为,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二)物业服务人要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政策,建立收费台账和收支专项账户,每半年向业主公布停车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停车位的设置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警、消防、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停车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定价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随意提价,个别住宅小区由于入住率低、车辆停放数量少、管理服务费用开支大、收费难以维持正常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人、车位产权人可按定价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并进行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三)本方案公布实施后,各适用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本方案指导价标准执行。

(四)实行收费备案制度。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报《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备案。《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式样)详见附件。

(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人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和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栏),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收费项目、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收方式、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停车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停车收费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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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悦北海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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