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君(昆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石文超律师

近几年校园霸凌案件层出不穷,校园霸凌会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如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在校园霸凌中如何明确互殴与防卫的界限问题是此类案件中的重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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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第225号正当防卫认定要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区分是由于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行为。二是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首先对于行为的界定,应综合全案判断,当事人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有纠集他人参与斗殴的行为?此外,还应考虑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形下的可能反应,当事人是否有斗殴的主观意图?指导案例中明确,不能仅因为当事人有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当事人防卫意图的认定。也就是说在防卫行为的认定中,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客观行为也要考虑到当事人主观上真实意图是斗殴还是防卫。

其次对于防卫的限度问题,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考虑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一般认知,综合学生霸凌中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和防卫行为的时机、手段、强度、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具体判断。

所以,在实务中,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在于,1.主观上,当事人仅具有防卫的意图,并非故意斗殴。2.客观上,当事人没有纠集他人斗殴的行为,也并非主要过错方。3.在限度条件上,当事人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证据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携带斗殴工具、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主要内容如下:

•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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