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

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

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的行为却屡禁不止

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扰乱了社会秩序

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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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启动以来

永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以网络为阵地

紧盯非法窃听窃照违法犯罪行为

精准分析研判

迅速果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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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以来

永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

有辖区居民非法购买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经过一系列工作

准确分析研判出

嫌疑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活动情况

7月4—5日

网安大队民警连续抓获2名

非法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违法嫌疑人

扣押窃听窃照设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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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

违法嫌疑人李某、刘某

对自己非法购买、使用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违法嫌疑人李某、刘某

已被永新县公安局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1、商铺、网络店铺要合法经营,销售特定商品需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

2、对于市场上的窃听、窃照设备,消费者要加强法律意识,不要购买非法使用,否则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追责;

3、在日常居家、旅游出行过程中,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有窃听、窃照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报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安大队、永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