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07时55分,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60V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晋中市榆次区方向往晋中市和顺县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318线(董榆线)81公里600米(和顺县东白岩村附近),在超越前方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Z**59-晋K4**3挂重型半挂货车时,遇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R**18-晋K8**0挂重型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三车发生相撞,造成晋A**60V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及乘车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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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当事人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安某某无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