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市中区首例组织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的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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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为非法牟利,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1507号的“V-SHOW”KTV负责所谓的“商务”业务(即陪酒女进行有偿陪侍的业务),共组织招募了二十余名陪酒女。在此期间,4名被告人在明知这些陪酒女中有多名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让这些未成年陪酒女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对其进行管理。

康某某等4名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最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明辨是非能力弱等弱点,通过快手APP等社交媒体,以高薪利诱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检察官提醒,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秩序,还使未成年人的人身面临被侵害的风险,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本案的依法办理,在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警示了KTV、酒吧等娱乐场所要依法依规经营,不能放任未成年人随意进入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该案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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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

来源:第五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