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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修改。

1997年《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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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打击和防范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正常活动。

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都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各国的司法机关都积极开展反间谍、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为了稳、准、狠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必须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这一方面要靠国家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另一方面也要靠广大公民的积极协助配合。如果知道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情况和掌握有关证据的人拒绝提供,必然妨碍司法机关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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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情况和证据的行为。

"拒绝",是指当司法机关向其了解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有关情况或者收集有关证据时不予提供。在司法机关向行为人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行为人逃匿的,构成本罪。如果司法机关并未向其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即使其知道情况、掌握证据而未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不构成本罪。司法机关,通常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和负有侦查职责的监狱、军队的保卫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