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预缴12.6万元给养老院,一天未入住,法院判定全额退款;子女忙于工作无暇顾及老人,护工因情绪不佳虐待老人,护工获刑半年禁业三年;老人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被骗十万元,犯罪分子终被绳之以法。本期案例关注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法官呼吁老年人要增强防骗意识,子女应多陪伴沟通,共同守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与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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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翔/绘图

格式条款

●老人不入住机构只愿退一半钱

●法院认定未显著提示规定无效

78岁的周阿姨,2021年9月与一家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养老服务认定合同》。合同约定,周阿姨支付养老服务认定费用12.6万元,就可享受在2055年前任何时段入住养老院的资格。

这费用里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康复器材、装修及家具购置、入住期间的房屋修缮等,但不包入住期间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

周阿姨入院前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入院后可享受十年内每月1800元的费用优惠;但若因自身原因无法入住可申请退费,养老院将退还认定费的50%。

周阿姨按约定付完了钱,但并未入住养老院,也没能享受养各项服务。后来,老伴去世了,周阿姨计划迁往外地居住生活,便要求养老院退还12.6万元,养老院则表示根据合同约定仅同意退还半数。周阿姨遂在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退还费用。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海珠法院一审判决养老院应向周阿姨全额退还12.6万元,养老院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养老服务认定合同》为养老院制式合同,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客户申请退款时养老院仅须退回50%”属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重要条款,合同中并未对该条款予以显著提示,因此法院认定无效。另外,考虑到周阿姨高龄,养老院未充分解释条款即签约,存在不妥。

合同约定的认定费应由实际入住者分担,未入住的周阿姨不应承担,养老院主张运营成本由未入住的客户承担缺乏理据。周阿姨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入住,养老院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周阿姨的解约而造成了实际损失,反而占用费用获益。据此判令退还全部费用。

法官提醒,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过程中应当谨慎选择服务机构,签约时需仔细阅读协议条款,不应仅注意优惠条款而忽视责任条款。尤其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服务机构应详细阐述条款内容并提示慎重签约。“预存费用”应有正当合理的用途,否则应向消费者全额退还。

护工作恶

●为发泄情绪多次虐待老人

●获刑六个月三年禁止入行

李某的父亲87岁了,年迈体弱,肢体乏力还伴随着言语、认知、吞咽功能等方面的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2023年6月,为了父亲能在康复医院得到妥善照料,忙于工作的李某聘请了护工王某某,让他帮忙看护和照顾老人的起居饮食。同年8月至9月,王某某明知老人行动反应迟缓、生活无法自理,无力反抗,为了发泄自身情绪,王某某多次对老人实施大力拍打脸部、腿部,大力掰开老人腿部、对其进行辱骂等虐待行为。直至家人察觉异常后,愤怒报警。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患病老人负有看护职责,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王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王某某身为护工,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对看护对象实施虐待犯罪,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综上,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三年内从事与看护老年人相关的工作。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近年来,看护行业虐待事件时有发生,折射出养老护理、家政行业存在诸多问题。

养老护理工作要有质量,更要有品德。行业的健康发展更需要源头治理,需要相关部门做好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从业培训、建立从业人员信用体系等监管工作。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应在职业要求及道德范围内,尽到看管、照料等职责。看护行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做好从业人员背景调查和监督管理,规范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必要的法治教育。

同时,家属也应多关心老人、陪伴老人,关注老人的精神状况和身心变化,在身体和精神上给予老人照顾和慰藉,让老人尽享体面、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

坑骗老人

●谎称老人儿子被拘留

●以能赎人为由骗钱财

为获取非法利益,谭某与胡某利用老年人爱子心切且防骗意识薄弱的心理,伙同同案人(在逃)通过电话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

他们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谎称被害老人刘某的儿子因涉嫌违法活动将被拘留,需要支付相应款项赎人为由,向刘某索要钱财,并要求刘某携现金到约定地点对接。

刘某心急如焚,按要求带了十万现金到达指定地点,胡某冒充成公安机关领导人助理的身份,顺利取得刘某交付的钱款,并交由谭某通过银行存现的方式存入第三人账户。

经查,刘某共被骗人民币10万元。胡某顺利取现后,谭某支付给胡某200元好处费。

二人贪心未足,谭某与胡某伙同同案人故技重施,在越秀区一大厦门口,以相同的方法企图骗取另一老人余某7.7万元时被警方抓获。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白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谭某、胡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十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本案中,谭某、胡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假冒公安机关,专挑防骗意识薄弱的老年群体行骗,诈骗数额巨大,不仅对被骗老人的心理造成巨大伤害,还有损公安机关廉洁形象,应当从严打击。

此类“冒充公检法”诈骗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诈骗分子利用受害人恐慌心理,伪造虚假工作证件等法律文书行骗,打着帮助其洗脱罪名、解决困难的幌子,骗取钱款,手法隐蔽且恶劣。老年人因信息闭塞、判断力下降及亲情沟通不足,成为该类案件的主要受害群体。

法官呼吁老年人要增强防骗意识,通过多渠道了解诈骗手段,警惕个人信息泄露,摒弃“钻空子”“走后门”的心理,捂好“钱袋子”。同时,子女应多陪伴沟通,及时发现异常,共同守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与幸福晚年。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曹子彦 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