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因法庭上录音录像发生的争执的事件不断出现,前面有天峻县法院事件,近日有北京何智娟律师被爆事件,不禁让人再次对禁止录音录像的规定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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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部法律,甚至每一条规定,每一项解释的制定,都是经过事先的反复论证,并根据当前的需要,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再经过反复论证,以及还要征求社会意见后才出台执行。既要适应当下社会的现实状况,又要有前瞻性,因此法律的本身是毋庸置疑的。

作为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因此无权来评价法律。法律人是法律的执行者和使用者。尊重法律,执行法律,是法律人的基本义务和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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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录音录像,是最高法院的《法庭规则》中规定的,严格来说,这个规定本身没毛病,如果庭审当中,如果不限制拍照、录音录像的行为,法庭的威严如何维护?法庭的秩序如何保障?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如果庭审录音录像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断章取义,那么势必会引起更多的不必要的麻烦,还引起更多的纠纷和社会混乱。

说到这里,并不代表我赞同贵阳法院对律师录音录像的粗暴处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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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呢?让我们看一下《法庭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原来的规定是禁止旁听人员在在法庭上录音录像拍照等,之后修改为法庭内的全体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当事人被告人代理人旁听人,并且只限定在庭审活动中。但最高法院并没有明确庭审活动的起止时间的界定。

以常识性判断,庭审活动的开始时间是基于审判人员宣布庭审开始,庭审活动的结束时间应当是审判人员宣布休庭或闭庭之时为准。所以虽然在法庭内,但在庭审活动开始之前和结束以后的时间,是不适用禁止录音录像拍照的规定的。

因此,贵阳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采取暴力手段,收走律师手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好在贵阳法院能及时止损,事后归还了手机,并没有删除手机里的内容信息。但贵阳法院还欠缺一个对网友的交代。那些参与暴力执法人员应当得到相应的处罚处分才是。

亲爱的朋友,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