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执行在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执行人明明有偿还能力却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财产,这样就没事了吗?这是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扶余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温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上,致丛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温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丛某之子、母亲、及其妻子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温某赔偿汪某等损失389434.76元。

判决生效后,温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汪某等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扶余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温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调查,发现温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干警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因赔偿款数额不一致而未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汪某提供线索,该交通事故发生后,温某与其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将房屋和银行存款转移。本案执行法官对温某提供的执行线索逐一进行了核实,发现在案件起诉前,温某丈夫闫某在交通事故发生13天前将其在某银行的活期存款15万元转为定期存款,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9天将该款支取并销户。于交通事故后的第6天将其在其他银行的存款转出20余万元。同时温某与闫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共同财产房屋及车辆全部转移至闫某名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因温某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隐匿了在事故发生后转移存款及财产的事实,扶余法院作出对温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因温某患有高血压病,不符合收拘条件,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执行法官又多次传唤温某,敦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并告知如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将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某在面临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下,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

下一步,扶余法院将持续加强执行队伍专业化建设,规范执行行为,加快推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和执行工作现代化,以更高的站位、更强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更硬的作风坚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努力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错误认为在起诉前将财产转移,造成执行不能的假相,以此来规避执行。对温某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制造无力执行的假相,为逃避执行,在民事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并持续到执行阶段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通过该案的执行,警示我们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调查判决生效前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以此来加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打碎被执行人借此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

【松原中院欢迎您关注】

供稿:扶余法院

校对:王楚涵 张亚诺

审核:李磊

编辑:崔苍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