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虽结构简单、决策灵活,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网友咨询: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王祺律师解答:

设立一人公司比设立其他形式公司存在更高风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是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结构,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很容易出现股东把公司等同于自己,作出一些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人公司在与外部主体进行交易时,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容易导致合同违约、欺诈等风险。同时,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务团队进行合同审查,这可能导致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风险,还可能因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而陷入不利条款。一旦合同出现问题,一人公司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身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的财产,则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判决来看,即便是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对于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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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祺律师补充:

证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否混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股东个人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务往来、债权债务、资产等情况进行专项鉴定,并通过提交《财务报表》及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公司财务往来、债权债务、实物资产情况等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进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曾执业于多家律师事务所,擅长金融证券、公司法务、经济纠纷、风险合规等方面业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