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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55岁的文盲,手段了得。

2024年5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李某、何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甘0826刑初47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披露,一位55岁的文盲,通过一系列运作,成功从甘肃多家银行骗取数千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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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甲,男,1969年5月18日生于甘肃省静宁县,文盲,静宁县庆源果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静宁县庆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

何某某,男,1984年6月18日生于甘肃省华亭市,大专文化,原静宁县庆源果蔬贸易有限公司会计。

2016年至2020年期间,因庆源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李某某甲依托其实际所有的43孔气调库及动产机械设备,指使时任庆源公司会计何某某通过套用空白合同编造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大幅度虚增合同交易数量变造合同、虚增机械设备购买单价、增大机械设备价值等方式虚构、虚增了庆源公司与兰州福马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或个人的交易合同。

虚增公司资产后交由受委托的甘肃泰华开元资产评估事务所、甘肃宏宇曙光资产评估事务所、甘肃天则资产评估事务所、甘肃恒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开展资产评估。

然后,李某某甲使用虚假的评估报告,采取“以新还旧”、“以贷还贷”的方式,超个人偿债能力多次向兰州银行安宁支行、静宁成纪村镇银行、甘肃银行静宁支行、静宁农商银行仁大支行申请大额贷款或办理背名贷款,成功从兰州银行安宁支行、静宁成纪村镇银行、甘肃银行静宁支行、静宁农商银行仁大支行获得借款本金共计6313.46万元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至案发,造成兰州银行安宁支行贷款本金损失1299.44万元、静宁成纪村镇银行贷款本金损失1619.02万元、甘肃银行静宁支行贷款本金损失2895万元、静宁农商银行仁大支行贷款本金损失500万元。

兰州银行安宁支行“中招”

根据《判决书》,2016年9月26日,庆源公司向兰州银行安宁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5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期一年。

到期后,庆源公司向该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后无力清偿其余借款本息。李某某甲遂向该行申请对剩余本息办理“借新还旧”,以庆源公司气调库及机械设备做抵押,向兰州银行安宁支行提交了虚假的甘肃宏宇曙光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甘宏曙评(2017)第4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证明其抵押资产的价值。

2017年9月30日,兰州银行安宁支行向庆源公司发放“借新还旧”借款1300万元。该笔借款于2018年7月24日到期后庆源公司无力清偿,李某某甲继续申请对该笔借款以原抵押物、原评估报告办理“借新还旧”转贷。

期间,庆源公司向该行归还借款本金2475元后,兰州银行安宁支行于2019年3月29日向庆源公司发放借款1299.44万元,借款期限至2020年3月29日。到期后借款本金1299.44万元至今未清偿。

甘肃银行静宁支行也“中招”

根据《判决书》,2015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甲指使何某某等人编造高军利等人在庆源公司的苹果贮藏入库单、果品购销合同等材料,每年向甘肃银行静宁支行申请“金果贷”借款用于庆源公司资金周转,由庆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11月26日至12月24日,甘肃银行静宁支行向高军利等22人发放“金果贷”借款22笔共计2000万元,李某某甲将上述借款用于庆源公司资金周转。

2016年12月1日,庆源公司向甘肃银行静宁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90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以公司机械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李某某甲向该行提交了虚假的甘肃泰华开元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甘泰评(2016)第0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证明其抵押资产的价值,该笔借款于2017年12月1日到期后,庆源公司向该行仅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895万元未清偿。

借款期间,李某某甲对上述借款2895万元采取“以新还旧”、“以贷还贷”的方式进行了转贷、重组。因上述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庆源公司,为理顺债权,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甲再次以庆源公司在静宁成纪村镇银行100万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庆源公司、庆源合作社(抵顶的6孔果库)机械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李某某甲夫妻、张某某甲夫妻提供保证担保,向甘肃银行静宁支行提交了虚假的甘肃宏宇曙光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甘宏曙评(2018)第1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甘肃天则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甘天则评报字(2019)第043号】评估报告书,对上述借款本息进行转贷、重组,后全部转贷至庆源公司及庆源合作社名下,但上述借款本金2895万元至今未清偿。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李某某甲故技重施,从静宁成纪村镇银行仁大支行、静宁农商银行仁大支行也拿到了借款。李某某对静宁成纪村镇银行仁大支行,还有借款本金1619.02万元至今未清偿;对静宁农商银行仁大支行,还有借款本金500万元至今未清偿。

两位审计局退休干部参与出具虚假文件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李某某甲能够成功从银行骗取贷款,离不开杜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甲3人的配合,这3人为李某某甲提供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这3人当中,有2人都是静宁县审计局退休干部。

杜某某,男,1973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甘肃泰华开元资产评估事务所平凉业务部负责人。

孙某某,男,1956年6月出生,大专文化,甘肃宏宇曙光资产评估事务所(静宁)实际控制人,静宁县审计局退休干部。

杨某某甲,男,1952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甘肃宏宇曙光资产评估事务所(静宁)合伙人,静宁县审计局退休干部。

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帮助李某某甲成功从银行骗取贷款,杜某某共获利5万元,孙某某、杨某某甲各获利5.4万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3年9月9日,李某某甲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7日,李某某甲被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1月8日,李某某甲被执行逮捕。

2023年9月22日,何某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1月、3月,杜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甲也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陆续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发后,杜某某上缴非法获利5万元、孙某某上缴非法获利5.4万元、杨某某甲上缴非法获利5.4万元。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甲、何某某虚构、虚增抵押物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杜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甲违反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故意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4月22日,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兰州银行安宁支行1299.44万元、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1619万元、甘肃银行静宁支行2895万元、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仁大支行500万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印章1枚,予以没收;何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杜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孙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杨某某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