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

网友咨询:

哪些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朱镇光律师解答: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考核标准、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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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镇光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其登记注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通过与工会组织沟通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等民主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安排和休息计划;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

(四)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考勤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有效期以及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朱镇光律师

广东凯行(小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专业为你服务。